[课业] 刑诉-案件单一性与函片

楼主: nick21033 (PAL)   2017-05-03 14: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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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普考法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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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半段:检察官认为数案件,而法院认为属单一性案件,基于有罪有罪不可分法院本来
就可以审,对于检察官追加起诉部分应为不受理判决。
2.后半段:检察官以函片向法院声请并案审理,所以检察官认为是一案件,但法院却认为
是数案件,那法院可不可以审?
针对后半段:
(1)纪纲破题书的解法:
以法院为审判主体,若法院认为是数案件,基于268不诉不理,行使伪造私文书的部分检
方并未起诉,只是以函片的方式告知法院,法院应不能加以审判才对。
(2)周胖刑诉课本:
但法院既然是审判主体,应该不受检方的影响,本来就可以审,就诈欺罪与伪造文书罪而
为数案数诉数判。
有点被搞混了,觉得好像都合理啊,到底要怎么解释比较正确?
小弟想请各位高手解惑,感谢!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5-03 15:31:00
纪纲解对。这涉及函片的性质,原po可以参考82年第8次刑庭会议决议,该决议认为函片非诉讼上请求,所以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官以函片提醒的部分与审理中部分不构成单一性案件的话,不能将该函片当作第265条的追加起诉,法院毋庸为任何处理,如果误以为是追加起诉而为判决,反而会变成诉外裁判。
楼主: nick21033 (PAL)   2017-05-03 21:13:00
感谢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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