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a856520 (木头人~!)
2017-05-02 01:58:15想请教一题 105行政警察四等法绪题目:
A 有限公司之股东有甲、乙、丙、丁、戊 5 人,依章程规定设置董事 2 人,下列有关董
事之叙述何者错误?
(A)董事有执行公司业务之权限
(B)董事并无任期,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特别规定
(C)董事仅得自甲、乙、丙、丁、戊 5 人中选出
(D)因设有董事 2 人,故必须从中选出 1 人担任董事长
答案是 D
公司法并没有规定一定需要选董事长所以 D是错的没问题
但是想请教的是 公司法第195条第一项有说 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连选连任。
那这样选项B不是也错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