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法人权利能力在目的上之限制

楼主: RoyHoliday (RoyHoliday)   2017-04-17 17:03:07
如题,最近在复习民总时读到这部分
关于法人的权利能力限制,除了法令上及性质上的限制,是否也因其目的而受限制?
通说认为不受限制
因为我国民法规定并无明文限制,且为维护交易安全
故采否定说
不过民法第31条规定,法人登记后,有应登记之事项而不登记....不得以其事项对抗第3

再参考第48 及61条
社团或财团的目的,属于应登记事项
故,法人之目的如有登记
那不就可以对抗第3人?
这样不就跟上面的通说矛盾?
求解
谢谢各位大大
作者: cj06cj06 ((()))   2017-04-17 17:13:00
无权代表之董事,以法人名义出卖土地给第三人,只要法人不去登记该董事为无代表董事,此时不论第三人为善恶意,皆得主张交易有效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4-17 17:24:00
权利能力跟登记事项,不同的两码事
作者: duo3333 (ssssssBM)   2017-04-17 17:35:00
补充 不得对抗第三人 理由是 为了保护交易安全
作者: Dukoff (Dukoff)   2017-04-17 17:35:00
标题应该说是法人的代表人所做之意思表示。
作者: jsj2203012 (公園系男孩)   2017-04-17 19:58:00
前者是法人的权利能力,后者是保障善意第三人 看不出来哪里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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