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刑诉 非常上诉的问题

楼主: Xabi (keep the faith)   2017-04-11 01:47:43
(104 三等书记官考题)
检察官以强盗罪嫌起诉被告甲。第一审法院判决甲
成立刑法第328条第1项强盗取财罪,
甲不服提起上诉。被害人乙于第二审理中因此强盗行为而死亡,
检察官认为甲之致乙死亡行为与原起诉事实具有一罪关系而函请并案处理,
但第二审法院并未就此死亡结果审判,仍维持原审之罪名及宣告刑。
试附理由回答下列问题:
1.第二审法院之判决有无违法?
2.若此第二审判决因有上诉权之当事人均未合法上诉而确定,是否有救济途径?
3.又,倘判决确定后,乙之配偶丙对乙死亡结果,对甲提起告诉,
检察官侦查后起诉,法院应为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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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二个子题
纪刚师的解题书解的是不能提起非上
理由大概是 依据最高法院97年第四次刑事庭会议认为
倘原判决尚非不利于被告 且不涉及统一适用法令 即无提起非上之必要性
亦即 纵有在通常程序得上诉第三审之判决违背法令情形 并非均得提起非上
所谓统一适用法令 是指涉及法律问题意义重大而有加以阐释之必要
因此 此单一性法院是否需要全部审判 本法267 348定有明文
相关判例 判决 实务见解亦属明确 且原判决非对被告不利
故不得提起非上
但是林肯的解题书解的是可以提起非上
理由是第二审判决违反379第12款之判决当然违背法令
故检察总长能对之提起非上
因为没有人可以问 所以想请问大家觉得哪一个解比较适合
先谢谢各位了
作者: ilovegodtone (这是什么)   2017-04-11 04:56:00
应该是纪纲老师的解答较为精确唷,但可能还有可补充的地方。虽然379第12款,属狭义判决违背法令,得提起非上,但仍需判断法院二审判决是否有利或不利被告,如果有利被告的话,法院则依447条一项一款将违背法令的部分撤销即可,不生现实效力,亦即判决不会及于被告,不会产生个案的效力。然后依97年第四次刑庭决,本案又非不利于被告且与统一适用法令无关,最高法院则得本以无非上之必要而驳回。判决违背法令及非上之必要性属于非上的要件,这两个应该综合适用,答案会比较完整,个人浅见~所以总而言之,即使有379第12款情形,第二部骤仍要看是否非不利于被告,若非不利于被告时又不涉及统一适用法令,法院即得以判决驳回~(97年第四次有完整的处理所有问题,可以细细阅读一下)至于林肯老师的书会这样写也是没有错,因为依照非上的法理的确是能提起的,只是97年第四次做了更保障被告的补充决议,并且废掉了一些以前旧有的决议,且说明释字181、164仅适用在不利于被告的情形这样~
楼主: Xabi (keep the faith)   2017-04-11 06:22:00
谢谢I大解惑 我会再去详看974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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