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三等书记官考题)
检察官以强盗罪嫌起诉被告甲。第一审法院判决甲
成立刑法第328条第1项强盗取财罪,
甲不服提起上诉。被害人乙于第二审理中因此强盗行为而死亡,
检察官认为甲之致乙死亡行为与原起诉事实具有一罪关系而函请并案处理,
但第二审法院并未就此死亡结果审判,仍维持原审之罪名及宣告刑。
试附理由回答下列问题:
1.第二审法院之判决有无违法?
2.若此第二审判决因有上诉权之当事人均未合法上诉而确定,是否有救济途径?
3.又,倘判决确定后,乙之配偶丙对乙死亡结果,对甲提起告诉,
检察官侦查后起诉,法院应为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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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二个子题
纪刚师的解题书解的是不能提起非上
理由大概是 依据最高法院97年第四次刑事庭会议认为
倘原判决尚非不利于被告 且不涉及统一适用法令 即无提起非上之必要性
亦即 纵有在通常程序得上诉第三审之判决违背法令情形 并非均得提起非上
所谓统一适用法令 是指涉及法律问题意义重大而有加以阐释之必要
因此 此单一性法院是否需要全部审判 本法267 348定有明文
相关判例 判决 实务见解亦属明确 且原判决非对被告不利
故不得提起非上
但是林肯的解题书解的是可以提起非上
理由是第二审判决违反379第12款之判决当然违背法令
故检察总长能对之提起非上
因为没有人可以问 所以想请问大家觉得哪一个解比较适合
先谢谢各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