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请问行诉106条和第三人担任原告

楼主: wuhsing (Lung)   2017-04-10 12:22:31
一、关于以下行政诉讼法106条的规定有疑问。
“不经诉愿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条或第五条第二项之诉讼者,应于行政处分达到或公告后二
个月之不变期间内为之。
不经诉愿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条第一项之诉讼者,于应作为期间届满后,始得为之。但于期
间届满后,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不经诉愿而能提起撤销诉讼和课予义务诉讼的情形有哪些呢?翻了课本、上课笔记和法典
,也上网查过,还是不太确定,试整理如下,再恳请纠正或补充:
不经诉愿而能提起撤销诉讼:
1.第4条之利害关系人。
2.依行政程序法108、109条提起。
不经诉愿而能提起课予义务诉愿:
1.怠为处分诉讼:???
2.拒为处分诉讼:陈治宇老师课本写说
具权利保护必要之第三人可申请。
以上是否正确?还有遗漏吗?谢谢。
二、可由第三人担任原告的诉讼类型除了明文规定的"撤销诉讼"外,究竟还有哪些?课本
只有写"确认诉讼"中,"对公法上法律关系有即受确认判决法律上利益第三人提起者,应
以形成或确认公法上法律关系之行政机关为被告"而已。
行诉好复杂啊,问题很多,不好意思。
作者: johnny11111 (夏哥)   2017-04-10 13:11:00
楼主小心7300d
作者: pt7441 (批踢)   2017-04-10 14:01:00
目前板规不是暂停执行了 请不要一直故意提7300d吓板友
作者: green16 (terri)   2017-04-10 16:06:00
原po别担心,不要删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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