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想辞职 修法后长官不可不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审议“公务人员保障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公务人员保障暨
培训委员会主委郭芳煜受访表示,今天有3重点,包含公务人员停职时间仍具公务人员身
分、辞职主管不可拒绝,以及长官下令口说无凭,必须签属厘清责任等,让公务人员权益
更具保障。
郭芳煜说,这次包含实体保障、救济程序和扩大保障对象。对公务人员来说过去休职、停
职时间常搞不清楚自己是什么身分,现在规定仍是公务人员身分,只是停、休职期间不能
执行职务。
而过去公务人员辞职单位不准,郭芳煜说,但修法后将辞职订为是公务人员的权益,除非
有国家安全考量,否则30天不处理辞职就自动生效;另外就是过去长官常用口头下令,但
未来口说无凭,必须签属厘清责任,让公务人员权益受到保障,这些都是比较进步的作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