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vvhaha (我ㄝ不知道)
2017-03-30 08:23:46[闲聊] 纾发读书压力或与板友互动,勿滥用此选项挑衅、引战,或漫无
边际用此选项发文。
题目是
A民众到B医院就医 B医院医生怀疑A有某法定传染病但不确定是什么疾病
所以将抽血之后的检体送去合作厂商C检验所进行化验
但是C检验所又将检体发包给D检验所进行化验
D检验所又将检体交给E检验所进行化验
最后 E检验所化验出来检体是某传染病感染 呈现阳性状态
但是E检验所忘记回传报告给D检验所
导致D检验所未能回传报告给C检验所
C检验所也未能将检验报告给B医院
B医院便未能依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通报
问题来了 现在主管机关卫生局发现这问题要进行行政处分
应适用的法条是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的医师未通报 还是第40条的医师以外人员未通报
或是这两条应该一并使用
第 39 条
医师诊治病人或医师、法医师检验、解剖尸体,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
时,应立即采行必要之感染控制措施,并报告当地主管机关。
前项病例之报告,第一类、第二类传染病,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完成;第三
类传染病应于一周内完成,必要时,中央主管机关得调整之;第四类、第
五类传染病之报告,依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期限及规定方式为之。
医师对外说明相关个案病情时,应先向当地主管机关报告并获证实,始得
为之。
医事机构、医师、法医师及相关机关(构)应依主管机关之要求,提供传
染病病人或疑似疫苗接种后产生不良反应个案之就医纪录、病历、相关检
验结果、治疗情形及解剖鉴定报告等资料,不得拒绝、规避或妨碍。中央
主管机关为控制流行疫情,得公布因传染病或疫苗接种死亡之资料,不受
侦查不公开之限制。
第一项及前项报告或提供之资料不全者,主管机关得限期令其补正。
第 40 条
医师以外医事人员执行业务,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或其尸体时,
应即报告医师或依前条第二项规定报告当地主管机关。
医事机构应指定专责人员负责督促所属医事人员,依前项或前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