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读李齐老师2017年现行考铨制度-体系记忆学习心智图
书中提到:
确定给付制的缺点为,缴费与所得间欠缺关联性;
优点为退休金较可确定数额,与薪资水准及服务年资有关。
这部分我感到很混淆。
我的想法是:最近的年金改革中提及政府财政负担的原因之一
是因为我国目前是采确定给付制。而在公务人员退休法第14条
也明定缴费的费率与分担比例,而实际上我看机关的出纳单位也
是从我们的薪水中扣除一定金额比例。
那我的困惑是,既然法都明定费率,而实务上亦依薪资比例扣除,
为何书中谈到确定给付制的缴费与所得欠缺关联性呢?
从另一方来看是,无论从法条或实际出纳单位,依薪资比例扣除
一定薪资的作法,似乎又是公务人员与政府共同提拨,那为什么这
还是属于确定给付制,而非确定提拨制呢?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