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台化诉愿案 环署决定撤销彰化县政府处分

楼主: shadowpriest (春花夏风秋月冬雪)   2017-03-11 09:32:08
〔记者杨绵杰、林良哲/综合报导〕
历经五个月,台化案诉愿争议结果出炉,环保署诉愿审议委员会昨天裁决,依照台化请求
撤销彰县行政处分,并“另为适法之处分”,意即台化申请展延案回到原申请状态。台化
另请求环保署依原许可证展延,被诉愿委员会驳回。
对于环保署的裁决,台化和彰化县政府的解读两极。台化认为这是迟来的正义;彰化县政
府则指出,四项诉愿声明中,台化被驳回三项,只有一项原处分撤销,又回到县府进行审
议,县府应是“大胜”或至少“胜败不一”。
台化公司彰化厂领有彰化县府核发之M16、M17及M22锅炉汽电共生程序操作许可证,二○
一六年九月廿八日期满,台化在六月廿七日申请展延,彰化县政府审查三个多月,九月廿
九日驳回,台化因为无证只能停炉,协商歧见未解,走向诉愿程序。
环保署副署长詹顺贵转述,昨天台化案以临时动议提出,诉愿审议委员会以七票比四票同
意此案列入临时提案讨论,最后除了撤销彰县府对台化的行政处分,同时也驳回台化请求
依原许可证展延申请。詹顺贵说,这些决定几乎是全体委员的共识,未动用表决。
环署︰进入延长赛 彰县府可重新准驳
詹顺贵补充说明,诉愿会撤销原处分后,彰县府仍有权在两个月内另做适法处分,意指决
定权回到彰县府身上。但就怕出现县府一再驳回、台化一再诉愿的状况,要避免恶性循环
,期待双方“用智慧解决”。
知情人士透露,诉愿会撤销县府处分等于回到申请中状态,台化的许可证是持续有效的,
不过后续复工问题,还是要由彰县府决定。
彰县府法制处长黄耀南指出,原处分遭环保署撤销,县府必须就台化所提出之申请,另为
行政处分,但因台化的锅炉许可证已于去年九月廿八日失效,并未获得展延,就其个人法
律见解,附有期限的许可证应准用民法第一○二条第二项规定,于期限届满时失其效力。
因此,台化因锅炉的许可证已失效,不能再复工。
台化能否复工? 彰环保局︰不太可能
对于台化彰化厂的M16、M17、M22三座汽电共生锅炉是否能复工?彰县府环保局长江培根
表示,他认为实务上不太可能。
台化企业工会理事长刘兴华表示,目前工厂内部以小型锅炉来替代,未来还是希望能让大
锅炉恢复工作,才能保障员工权益。县议员林世贤则说,彰化县府输了面子、赢了里子,
M22确定停止燃煤,M16、M17虽可重新申请,但一定要减少燃煤量,他会和县民一起捍卫
彰化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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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损失 台化︰将请求“天文数字”国赔
〔记者张慧雯、林良哲/综合报导〕环保署昨日撤销彰县府处分,台化解读是“回到台化
申请展延的状态”,意味着彰化厂可以复工,但彰县府却认为台化必须重新申请许可证。
台化副董事长洪福源表示:“没有重新申请的必要。”他说,环保署的裁决是“迟来的正
义”,将向彰县府请求损害赔偿,数字应是“天文数字”。
洪福源针对公司这五个月的损失,表示将对彰县府公务人员请求损害赔偿,以维股东及公
司权益。洪福源说,台化彰化厂关厂,近六百位员工,有的资遣 、有的提前退休,甚至
有远赴越南厂工作等,将找公正单位精算,推估国赔金额应是天文数字。
洪福源指出,根据环保署的裁决,法理上彰县府处分是“违法”、处分无效,那么就要回
到申请展延程序;台化律师认为,展延案没有完成审核,且彰县府违法,那么原来的许可
自然有效才对。他强调,争取国赔,非最重要诉求,更重要的是法理正义。
彰县府︰尚不构成国赔要件
不过彰县府法制处表示,本件诉愿会审议结果撤销原处分并另为处分,显见法律见解不一
,是以不可归责于原处分机关(彰化县政府),因而不构成国赔要件,且原许可证届满当
然失其效力,依法台化应重新申请,但台化怠于重新申请,若因此产生损害,应归责台化
本身 ,也不构成国赔要件。
由于彰县府与台化对于环保署裁决的解读不同,洪福源表示:“台化一定会依法办理,目
前可确定的是,没有重新申请的必要,也不会重新申请展延。”
想和大家一起来讨论几个问题:
1. 台化的许可证是否仍有效?
县府法制处长的说法:因台化的锅炉许可证已于去年九月廿八日失效,并未获得展延,就
其个人法律见解,附有期限的许可证应准用民法第一○二条第二项规定,于期限届满时失
其效力。因此,台化因锅炉的许可证已失效,不能再复工。
知情人士透露,诉愿会撤销县府处分等于回到申请中状态,台化的许可证是持续有效的,
不过后续复工问题,还是要由彰县府决定。(这说法就很奇怪了 既然台化的展延申请一直
被驳回 因此被停工 许可证怎么还会持续有效?)
2. 台化申请国赔是否有理由?
作者: marquesstw (隐形小彦)   2017-03-11 10:12:00
还可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诉讼,还有机会翻盘
作者: yescow   2017-03-11 10:37:00
台化申请展延这部分赢了 如何再诉讼?
作者: genderbb (多走走)   2017-03-11 10:40:00
行政机关可以诉讼,但现实上几乎没人这样做,重做处分就好。
作者: jeromhsu (jerome)   2017-03-11 11:14:00
针对本件,行政机关可以提行政诉讼?
作者: second137   2017-03-11 11:21:00
裁决拘束原则,原处分机关就诉愿决定不得起诉救济另环保署有函释:在许可证到期前法定期限内申请展延者,因主管机关因素,未能在许可证到期前作出准驳决定者,许可证仍继续有效!(为防止主管机关刻意拖延至失效吧?另原处分既经撤销,则应回到申请时未为准驳的状态,就原申请案件继续审查,同样的,原许可证(虽到期)仍然有效!法制处长睁眼说瞎话!原处分被诉愿撤销虽不等同于国赔要件该当,但如果是事后坚持错误的见解继续行事的话,则将越来越接近国赔的构成要件了!
作者: SuperEmilio   2017-03-11 14:00:00
有效也只到许可日期而已 又不是永远有效
作者: second137   2017-03-11 14:13:00
继续有效当然不是永远有效,是到主管机关作成准驳决定为止!原处分既经诉愿决定撤销,又何来准驳决定!
作者: light20735 (我有嗜睡症..)   2017-03-11 14:16:00
要国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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