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05地特四等民法

楼主: shadowpriest (春花夏风秋月冬雪)   2017-03-05 11:45:12
四、甲男乙女为夫妻,约定以分别财产制为其夫妻财产制,生有二子丙男与丁女。丙男
与庚女结婚后生有 A 男与 B 女。丙男先于甲男死亡,而丁女于继承开始后依法抛
弃继承。甲男死亡时留下财产新台币 3600 万元而无债务,请问该财产应如何继承?
1. 当初写此题时没引用到民法第1176条第一项: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

中有抛弃继承权者,其应继分归属于其他同为继承之人。我只引用民法第1138 1140及
1144条得出乙女 A男 B女得分别继承1800万 900万 900万
2. 我想请教的是不管有没有引用了1176条 是不是要写遗产继承人为乙女 丙男 丁女
其应继分分别为1200万 但丙男于继承前死亡 因此由其子女A男和B女代位继承其应继分
各分得600万且丁女于继承开始后依法抛弃继承 因此其应继分归属于其他同为继承之人
故其应继分1200万:600万分给乙女 600万平均分给A男和B女 所以乙得1800万 A男和B女各
得900万
3. 我本来想法是丁既然抛弃继承且丙男于继承前死亡 故继承人为乙女 A男 B女
直接引用法条得出应继分1800万 900万 900万 可是没引用到第1176条 虽然结果一样
但总觉得这样写不完整 这题只拿19分 是不是用第二段写法比较好?
作者: ZhMacaca (毛Z小五郎)   2017-03-05 11:59:00
我用第二段的写法,这题分数全拿,给您参考另外也可提到分别财产制,所以没有剩余财产分配问题民法总分73;分别10/16/22/25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3-05 12:08:00
可以多写一段:丁抛弃继承后,虽依1175条溯及于继承开始前发生效力,可是并不符合1140条情况,所以没有A、B要与乙本位继承或代位继承的争议(仍是代位继承),再去跑1176条会比较完整。
作者: pristine5041 (pristine)   2017-03-05 12:21:00
谢谢楼上两位大大的解说~也有相同疑问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3-05 13:16:00
丁没有子女,所以我说他抛弃继承没有1140条的适用,是指丁抛弃继承的效力不会溯及于丙死亡时生效,而使丙死亡成为唯一一位1138条第1款顺序之被继承人死亡(如果抛弃继承溯及于丙死亡时生效,才会有1140条“有于”是指部分还是包含全部被继承人范围的争议)sorry,上面那段继承人都打成被继承人了QQ林秀雄老师的见解被修正草案挑战了,网络上应该有民法继承的修草,可以看看,另外补充一个实务见解,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93年法律座谈会民事类提案第8号是采本位继承。
作者: fastfu (1983年小巷12月晴朗)   2017-03-05 21:20:00
我倒觉得不用提到那个点说...因为根本写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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