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男乙女为夫妻,约定以分别财产制为其夫妻财产制,生有二子丙男与丁女。丙男
与庚女结婚后生有 A 男与 B 女。丙男先于甲男死亡,而丁女于继承开始后依法抛
弃继承。甲男死亡时留下财产新台币 3600 万元而无债务,请问该财产应如何继承?
1. 当初写此题时没引用到民法第1176条第一项: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
人
中有抛弃继承权者,其应继分归属于其他同为继承之人。我只引用民法第1138 1140及
1144条得出乙女 A男 B女得分别继承1800万 900万 900万
2. 我想请教的是不管有没有引用了1176条 是不是要写遗产继承人为乙女 丙男 丁女
其应继分分别为1200万 但丙男于继承前死亡 因此由其子女A男和B女代位继承其应继分
各分得600万且丁女于继承开始后依法抛弃继承 因此其应继分归属于其他同为继承之人
故其应继分1200万:600万分给乙女 600万平均分给A男和B女 所以乙得1800万 A男和B女各
得900万
3. 我本来想法是丁既然抛弃继承且丙男于继承前死亡 故继承人为乙女 A男 B女
直接引用法条得出应继分1800万 900万 900万 可是没引用到第1176条 虽然结果一样
但总觉得这样写不完整 这题只拿19分 是不是用第二段写法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