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关于骑楼的性质?

楼主: zaidiuz (完好无缺)   2017-02-14 23:51:58
一、关于骑楼,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A)其有公用地役关系之存在
(B)骑楼具有道路(人行道)之特性,骑楼所有权人不得于骑楼设置任何地上物,以免妨
碍公众通行或安全
(C)其所有人于建筑之初即负有供公众通行之义务,原则上未经许可即不得摆设摊位
(D)减免其地价税
答案A
二、下列何者属于私有公物?
(A)二二八纪念公园
(B)商店骑楼
(C)中山高速公路
(D)台湾大学
答案B
三、行人步行于紧临市区道路之私有骑楼,因落差过大而跌伤,其法律责任为:
(A)骑楼所有人之契约责任
(B)骑楼所有人之刑事责任
(C)骑楼所在地市政府之国家赔偿责任
(D)骑楼建商之承揽人责任
答案C
做了这些题目后对骑楼的定位产生了一些疑惑Orz
1.
在上面第一题中,答案是A代表骑楼并非成立公用地役关系,可是我查了一下资料:
“所谓公用地役关系,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质之法律关系,此时针对该土地,学
理上称之为私有公物”,可是如上面第二题,骑楼是属于私有公物,所以感到疑惑….不
知道骑楼的性质是属于什么呢?
2.
在陈治宇老师的书上写说:至于店面之骑楼,虽然可理解因其空间之供公用,但公行政并
未管领其物,亦未将其提供公用,应非国家赔偿法所谓之公有公共设施。所以在骑楼受伤
应该是没有国家赔偿法的适用的,可是上面第三题却又说可以成立国家赔偿责任,搞得我
好乱@@
想询问一下各位前辈的意见,谢谢
作者: LWK (LWK)   2017-02-15 09:13:00
公用地役关系是既成道路公物的国赔责任是采管理权归属说 所以私人骑楼只要管理权还是政府,就构成国家赔偿责任。
作者: iop15963 (Yao)   2017-02-15 12:54:00
推楼上,刚好解我疑问
作者: tarantula610 (冲车大将军)   2017-02-15 14:38:00
推推
作者: s488716 (我是谁)   2017-02-15 15:57:00
骑楼管理权是否属于政府有疑义。交通管理角度而言好像是,但是骑楼平整跟政府应该没关系骑楼平整是政府的责任与义务一节,是否有法律依据供参?
作者: kuroobi (无业游民)   2017-02-15 18:15:00
骑楼是私人所有权、公众使用权,政府提供优惠使建物在建立初始即提供骑楼设置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2-15 21:37:00
J564骑楼只是受道交条例限制,未形成公用地役关系,两者差别在于有无征收或特别牺牲补偿的适用,前者仍在社会义务范围内(民法第765条法令限制范围内),无须给予征收或特别牺牲补偿;后者则有。
楼主: zaidiuz (完好无缺)   2017-02-15 22:44:00
非常感谢各位的帮忙解答
作者: bigstupidjan (大笨蓁)   2017-02-16 16:28:00
作者: container (container)   2017-02-16 22:49:00
骑楼的税金有减免规定吗?
作者: toke (Annie)   2017-02-17 16: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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