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骑楼,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A)其有公用地役关系之存在
(B)骑楼具有道路(人行道)之特性,骑楼所有权人不得于骑楼设置任何地上物,以免妨
碍公众通行或安全
(C)其所有人于建筑之初即负有供公众通行之义务,原则上未经许可即不得摆设摊位
(D)减免其地价税
答案A
二、下列何者属于私有公物?
(A)二二八纪念公园
(B)商店骑楼
(C)中山高速公路
(D)台湾大学
答案B
三、行人步行于紧临市区道路之私有骑楼,因落差过大而跌伤,其法律责任为:
(A)骑楼所有人之契约责任
(B)骑楼所有人之刑事责任
(C)骑楼所在地市政府之国家赔偿责任
(D)骑楼建商之承揽人责任
答案C
做了这些题目后对骑楼的定位产生了一些疑惑Orz
1.
在上面第一题中,答案是A代表骑楼并非成立公用地役关系,可是我查了一下资料:
“所谓公用地役关系,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质之法律关系,此时针对该土地,学
理上称之为私有公物”,可是如上面第二题,骑楼是属于私有公物,所以感到疑惑….不
知道骑楼的性质是属于什么呢?
2.
在陈治宇老师的书上写说:至于店面之骑楼,虽然可理解因其空间之供公用,但公行政并
未管领其物,亦未将其提供公用,应非国家赔偿法所谓之公有公共设施。所以在骑楼受伤
应该是没有国家赔偿法的适用的,可是上面第三题却又说可以成立国家赔偿责任,搞得我
好乱@@
想询问一下各位前辈的意见,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