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报] 释字第 744 号

楼主: Zeel (我本将心照明月)   2017-01-06 17:34:53
我自己是认为本号解释最重要的段落其实是这段:
化粧品广告之事前审查乃对言论自由之重大干预,原则上应为违宪。系争规定之立法资料
须足以支持对化粧品广告之事前审查,系为防免人民生命、身体、健康遭受直接、立即及
难以回复危害之特别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其与目的之达成间具直接及绝对必要关联,且
赋予人民获立即司法救济之机会,始符合宪法比例原则及保障言论自由之意旨。
大法官在744号解释中表示,如果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防免人民生命、身体、健康遭受直接、立即及难以回复危害之特别重要之公共利益
目的
二、与目的之达成间具直接及绝对必要关联
三、赋予人民获立即司法救济之机会
那么系争条文就有符合比例原则及保障言论自由之意旨。
这是否表示其实大法官并未完全否定对言论的事前审查,只是需要符合上开要件才能事
前审查?
作者: ALJAZEERA (半岛)   2017-01-06 17:37:00
应该推欢414了
作者: leoth (小猫)   2017-01-06 17:51:00
烟酒也是要事先审查,因为跟影响身体健康有关联
作者: luismars (ㄚ卜)   2017-01-06 18:14:00
就“事前审查”过度限制言论自由啦~没有必要。若有虚伪不实广告已经有罚则可罚,不能只因广告没有先送审就罚。
作者: wowisgood (寻)   2017-01-06 19:18:00
的确未否定事前审查,请参照许老师的协同意见书,本释字仅限缩化妆品,老师连洪荒之力都写出来了颗颗
作者: swattw (Swat-未來模式)   2017-01-06 19:22:00
楼主: Zeel (我本将心照明月)   2017-01-06 20:20:00
黄虹霞大法官的协同意见书值得一看 XD
作者: CKExpress (夜照亮了夜)   2017-01-06 21:51:00
看意见书不就知道了 一堆人在乱猜有没有推翻414ZZ
作者: CalvinS (伪善者)   2017-01-06 21:58:00
洪荒之力 XD 感觉最近的释字真的文字比较平易近人一点
作者: ryanpiggy (QQ萊恩)   2017-01-07 08:29:00
平易近人好阿 不然写一堆文言文 徒增烦恼
作者: ilwe106 (苦尽肝来)   2017-01-07 13:03:00
采严格审查本来就没有否定事前审查有合宪的可能阿 只不过是先"推定违宪" 举证责任倒置而已 这也是我国首次将严格审查的要件明确的提出并操作 尤其是关于"立法目的"的审查过去立法目的几乎都放水过审查手段正当性 这次是直接目的不过
作者: forbit1989 (forbit1989)   2017-01-07 14:20:00
菸品广告审查?菸品哪有在审查呀 根本实质上禁止一切菸品广告
作者: RonaldBBS   2017-01-08 02:28:00
言论的事前审查一概不可本来就好笑就单以本篇原po所列第一点,为了重大急迫危险都不行?什么鬼,阿有高度可能有人看了广告去买会发生上开危险的药物或化妆品 你事后罚或禁止来得及阻止?事前审查不过使该言论晚一点点公布周知 除非特殊有时效性的言论 此种限制反而是属轻微 学习过程真得要思考阿
作者: pureness (一片冰心在玉壶)   2017-01-08 22:39:00
我觉得这号释字还有一个重点是本案是以言论自由审查以言论自由审查会变成事前审查→事前审查一般采严格标准→结论当然容易违宪;但是否涉及执业执行自由?二者会相当程度影响释宪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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