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唆使本无犯意之乙前往A 宅行窃,乙却误B 宅为A 宅而闯入,窃得现金5,000 元 后,
临走之际,忽瞥见B 宅女主人丙正熟睡中,姿色撩人,顿生淫念,拟对丙强制 性交,当
乙动手脱卸丙之衣物时,丙惊呼救人,致未能得逞,乙仓皇逃逸。问本案甲乙之刑责?
(105年身障特考三等)
我本来的写法是
乙有一个侵入住宅的行为,该当321条第1项加重构成要件
若论以222条第7项加重构成要件,对侵入住宅行为双重评价
故以仅成立刑法第221条第2项未遂罪
可是公职王的拟答是
客观上,乙破坏了 B 对 5000 元现金之持有并建立自己持有,且就加重事由而言,乙进
入 B 宅属第 1 款“侵入住宅”之加重,又其必然曾毁越门扇,否则亦无从侵入,
故亦有第 2 款之加重之加重
问题一
照拟答的说法
侵入住宅不是几乎=毁越门扇了吗
可是拟答说的又有几分道理
请问这部分要怎么区分
问题二
加重构成要件是否需一开始有故意犯罪为必要?
假设甲持凶器侵入他人住宅行窃
"忽然"看到女主人而性侵既遂
可否论以222条第1项第7款 + 321条第1项第3款
或论以222条第1项第8款 + 321条第1项第1款
感谢前辈们不厌其烦的回答小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