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刑法-321条 加重构成要件的判断

楼主: maxim20xx (阿撑)   2016-12-27 18:43:21
甲唆使本无犯意之乙前往A 宅行窃,乙却误B 宅为A 宅而闯入,窃得现金5,000 元 后,
临走之际,忽瞥见B 宅女主人丙正熟睡中,姿色撩人,顿生淫念,拟对丙强制 性交,当
乙动手脱卸丙之衣物时,丙惊呼救人,致未能得逞,乙仓皇逃逸。问本案甲乙之刑责?
(105年身障特考三等)
我本来的写法是
乙有一个侵入住宅的行为,该当321条第1项加重构成要件
若论以222条第7项加重构成要件,对侵入住宅行为双重评价
故以仅成立刑法第221条第2项未遂罪
可是公职王的拟答是
客观上,乙破坏了 B 对 5000 元现金之持有并建立自己持有,且就加重事由而言,乙进
入 B 宅属第 1 款“侵入住宅”之加重,又其必然曾毁越门扇,否则亦无从侵入,
故亦有第 2 款之加重之加重
问题一
照拟答的说法
侵入住宅不是几乎=毁越门扇了吗
可是拟答说的又有几分道理
请问这部分要怎么区分
问题二
加重构成要件是否需一开始有故意犯罪为必要?
假设甲持凶器侵入他人住宅行窃
"忽然"看到女主人而性侵既遂
可否论以222条第1项第7款 + 321条第1项第3款
或论以222条第1项第8款 + 321条第1项第1款
感谢前辈们不厌其烦的回答小鲁的问题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6-12-27 19:02:00
你可以先想想321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为什么要分开来
作者: xj370793 (supermilk)   2016-12-27 19:04:00
1.侵入住宅不代表必然毁越门扇,如推开纱窗进入就不构成毁越
作者: jiaren0819 (Dream sky)   2016-12-27 19:13:00
公职王的答案参考就好,如果行为人有万能钥匙,不就没有毁越的问题了
作者: a127 (毛萝卜)   2016-12-27 20:55:00
我记得多数实务见解是以时空密接犯意相连即可,不需事前有计画
作者: Lawleit (大员郭奉孝)   2016-12-28 02:27:00
实务判例是侵入之始须有本罪之犯意始能成立加重,否则另行起意仅论普通犯罪。然后推开纱窗仍使纱窗失去防闲功能,亦能成立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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