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将房屋一幢出卖于乙,收取半数价金后,即将该屋交乙接收,
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之移转登记,适邻居丙不慎失火延烧该屋烧
毁,问乙应否对甲再给付其后半数之价金?或不须再付且可请求
甲应还其已付之半数价金?又丙如何负担赔偿责任?乙能否请求
赔偿?
该屋因第三人丙不慎失火而烧毁,意即标的物之灭失不可归责于
双方当事人 先予叙明
甲已将该屋交乙接收 故乙仍须为对待给付(民法373本文)
丙因过失不法侵害甲之权利 甲得依184第1前段向丙主张损害赔偿
此时乙因已对甲对待给付 则乙可依225第2项 请求甲让与其对丙
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以资救济
想请教各位高手 法条使用是否有修正空间? 谢谢
61年的考题 差不多快罹于3次消灭时效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