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05地特四等户政民法疑问

楼主: shadowpriest (春花夏风秋月冬雪)   2016-12-20 20:22:46
三、甲男乙女为夫妻,婚后感情不睦。不久乙女即离家出走而与丙男同居。甲男乃以乙女
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进行强制调解的过程中,彼此
达成离婚的合意,而成立调解离婚,但两人均未至户政机关理离婚之登记。两年之后,乙
女与丙男生下一子 A,请问 A 子可向何人请求扶养?
这题看补习班答案应用民法第1052条之1: 离婚经法院调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关
系消灭。法院应依职权通知该管户政机关。准此规定可知,离婚经法院调解成立者,与确
定判决有同一之效力,其婚姻关系当然消灭。至于是否办理离婚登记,则非所问。
题示甲男以乙女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进行强制调解
的过程中,双方达成离婚之合意,而成立调解离婚,但两人均未至户政机关办理离婚之登
记。依上开说明可知,甲、乙之离婚于法院调解成立时,婚姻关系当然消灭,且纵令双方
未至户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亦不影响离婚之效力。(作答时我认为还须至户政机关办里离婚登记
始生效力 本来脑中是有闪过和判决离婚一样 判决确定及调和解成立 婚姻关系即告消灭
后来翻了常杨和林青松的书 发现都有补充 我应该回去好好熟读的)
看了公职王解答有提到此条的立法理由:
“为使调解离婚具有形成力而非属于协议离婚
之性质,本条明订当事人经法院调解离婚成立者即与形成判决具有同一之效力,使离婚登
记仅属报告性质。又为使身分关系与户籍登记一致,明订法院应即通知户政机关为离婚之
登记。”
https://goo.gl/hsDKsp 这里有当初的立法理由
我想请教如果题目改成裁判离婚的话 作答内容仍是一样吗? 如以下:
法院裁判离婚判决确定时,婚姻关系当然消灭,且纵令双方未至户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亦不影响离婚之效力。
作者: damonwhk (Damon)   2016-12-20 23:23:00
是的。
作者: pristine5041 (pristine)   2016-12-21 08:09:00
是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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