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通说不是采 限缩法律效果的罪责理论吗?
说已过失犯论处
但是小鲁想了一想觉得有点怪怪的
它说不影响构成要件的故意 这里我懂
但是却影响罪责层面的故意
咦? 等等 第三阶罪责层面为什么会有故意呢
故意过失意图不是在第一阶里面的主观构成要件的吗
例子:甲以为乙伸进口袋要拿枪开枪打甲 没想到乙是要拿烟抽 甲先下手为强 开枪打死乙
以过失杀人论处? 怎又觉得怪怪的了 刑法271条杀人罪不是一定是故意的吗?
还是是过失致死? 276?
客观上乙不是已经死了 主观上甲也有故意啊 也有因果关系的吧?
这是271没错的吧? 为什么要限缩法律效果以过失犯论处呢?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