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关于两题行政法的问题

楼主: zaidiuz (完好无缺)   2016-12-01 21:09:47
1.
Q.下列各种国家制裁手段中,何者并非以相对人之过去违反义务之行为为依据?
A.怠金
我的疑问是,行政执行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有提到:“依法令或本于法令之行政处分,负有
不行为义务而为之者,亦同。”这样不是就等于违反了义务吗?
2.
Q.A因欠税40万元被台北市国税局送台北行政执行处执行。台北市行政执行处即通知有关
机关以A未完税为由限制其出境,A不服限制出境之处分,得提前何种法律救济?
A.向台北行政执行处声明异议
以及
Q.欠税人接获内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通知,据财政部来函欠税人已达限制出境 标准,应予
限制出境。此项通知欠税人如有不服,提起诉愿,应由下列何 机关管辖?
A.行政院
我的疑问是,为何两者的救济处理方式不同呢?一个是提起诉愿,一个是声明异议,两个
我感觉都是管制性不利处分,都是保全动作,是因为行政执行处的原因吗?
麻烦了,谢谢!
作者: cylltylmlgh (DooDooZai)   2016-12-01 21:13:00
我先回答第一个问题,怠金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未来义务之履行,并非处罚,法条上的违反义务应该是指应作为而不作为吧第二项所称的我觉得是另一种非处罚的行政管制手段,以前都没注意到这项,我再去查查看XD
作者: bottony20 (封征)   2016-12-01 21:53:00
第一题是问过去 怠金是使行为人未来完成其义务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2-01 21:55:00
问题二,一个是执行程序,一个是行政处分
作者: bottony20 (封征)   2016-12-01 22:00:00
国税局已经做完 行政处分 送行政执行处 就是执行程序依最高行政法院97庭长官联席会议 不服声明异议还是可以 打诉愿 行政诉讼 自己看一下联席会议资料眼残了 我以为第二题是一起的第二题内政部 就是行政处分机关
作者: Jeffery71 (南风)   2016-12-01 22:32:00
问题二 这问题基本上就有错,依税捐稽征法第24条系由"财政部"函请"移民署"限制欠税人出境。 (并非由国税局)Q1针对欠税,向国税局提起复查,之后循序诉愿、行诉针对国税局移送执行署,执行署所为执行行为,可声明异议 (若该执行行为,具有处分性质,可诉愿行诉 )Q2针对限制出境,原处分机关是"财政部",所以诉愿机关是行政院 诉愿法4咦 看错,是台北执行处通知限制出境? 这是行执法的限制住居? 那Q2也不会得到答案行政院阿...题目一定有误
作者: bottony20 (封征)   2016-12-01 22:48:00
j大!! 两题没有关联第二题 第二项比像是考多阶段行政处分 跟第一题无关
作者: jiunyug (均)   2016-12-01 23:10:00
我都越看推文越花XD2的Q1:进入行政执行,先声明异议再诉愿 (题目叙述应是李建良老师提的多阶段行政程序)2的Q2:吴庚老师举的多阶段行政处分的例子,课本有就不解释了(一看就他出的)
作者: Jeffery71 (南风)   2016-12-01 23:29:00
二题Q1如果是问行执法限制住居,那就没错了。Q2由财政部函,则是依据税稽法24条。两小题分开的,谢B大另外 现行法已经跟吴庚书上的多阶段处分例子,不一样了因为答案是行政院,应已采现法
作者: jiunyug (均)   2016-12-01 23:48:00
吴庚是说多阶段行政处分副本的问题,向行政院诉愿没错,83年决议也采此见解,这看法到现在没变,Q2是95年的题目了,主要是理解推论过程,机关换人不影响
作者: Jeffery71 (南风)   2016-12-02 00:17:00
了解,原来是旧题目,那就跟后来修法无关,谢
楼主: zaidiuz (完好无缺)   2016-12-02 08:51:00
谢谢各位的解答,另外想再请问一下,台北行政执行处请其他机关限制出境,这个限制出境算是行政处分吗?若是行政处分的话,声明异议后应该找那个机关诉愿呢?感觉这边有点二阶段处分的感觉
作者: Jeffery71 (南风)   2016-12-02 12:00:00
参97.12决议。是处分。向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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