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题] 特侦组和检察一体

楼主: siranui1231 (舞)   2016-11-16 16:56:33
※ 引述《Zyth (艾嫚.玉娜莎)》之铭言:
: ※ 引述《jjjhhggg (太阳)》之铭言:
: : 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据匿名信函告发某立法委员有贪渎嫌疑。该组检察官甲未经检
: : 察总长指示,即自行发动侦查,其后并以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名义向地方法院提起公诉
: : 。试说明甲所进行之程序之合法性。
: 检察官违反检察一体原则,其行为之效力应如何评价?
: 姜世明第五版“法院组织法”页113提到结论“充其量仅止于违反内部的
: 行政程序,对于所提起之公诉的效力并不生影响,该项起诉仍属有效。”
: 另114页则说明“其违反检察一体原则,仅能依司法行政监督的规定,对被
: 监督之检察官为行政处分。”
: 以上是建立在书中所举的例子“花莲地检署向花莲地院”起诉。
: 但题目是“最高法院检察署”向“地方法院”提起公诉。
: 最高法院检察署的事务管辖是?
: 何以法组63条之1明文规定特侦组不受同法62条管辖区域拘束?
: 另“立法委员贪渎嫌疑”在未经检察总长指示办理前,显不在特侦
: 组所辖案件之内(63条之1第1、2款)。
: 故该检察官甲此举存在诸多瑕疵,即便知该立委有犯罪嫌疑,岂能迳自
: 向地院起诉,其程序恐非合法。
: 补充一点废话,其实像“检察官违反检察一体而起诉”这种题目,个人
: 不太认同还要分两说,诸如“程序不合法”、“起诉合法”、“起诉合
: 法但要补正程序”、“退回起诉书”、“通通合法”之类的,直接采姜
: 世明书上的写法,会比较干脆。
这题根据Zyth大大的推文以及newfrank的留言,
争点已经非常清楚,
虽然说有“检察一体”的影子,但本质上是考特侦组的事务管辖,
特侦组是个违反事务管辖与审级制度的特例,
要援引特例就必须从严审查要件,
从题目看来,明显不符。
之所以说本题有检察一体的影子,
是因为排除特侦组的特例,基于检察一体原则,
最高检就所有的犯罪均有侦查权,
卡在“检察机关对法院行使职权”时,是否仍有检察一体的适用。
姜世明老师明白认为直接回归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将提起公诉的权利赋予检察官,
法院自然无须考量该检察官所属检察机关内部程序。
而这也是司法院与法务部的定调,
花莲地检自己持反对意见自然可期。
不过,跨越审级之后,实务界就不吃这套了,
李检的案子限缩在地检对地院行使职权,
本题是最高检向地院行使职权,
实务上严格遵守“审检配置”的结果,
让本题的案例变成违法起诉。
“审检配置”的逻辑是,
先依据刑事诉诉法定管辖法院,
在依法院组织法确认管辖检察机关,
自此某检察机关就某特定案件是否有对法院行使职权之权限已经确定,
除非法有明文的例外,例如特侦组。
末学特地向吕丁旺老师确认,
实务上也的确恪遵审检配置原则。
合不合理可以讨论,
但我认为考场上,是需要把实务见解的审检配置原则纳入并陈的。
我个人,支持Zyth大大的意见,
以上。
作者: lifetiming (菜菜)   2016-11-16 18:08:00
谢谢整理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6-11-16 18:13:00
感谢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6-11-17 01:26:00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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