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行政法上有无人格的区分实益??

楼主: wowisgood (寻)   2016-11-09 19:05:38
从法绪上得知
法人赋予"人格",因此享有+负担权利义务的资格
在唸到行政机关的时候
根据行政机关人格否定说,不具人格
像是台北市政府就不具人格
我的问题就是,具与不具人格的区别实益到底是什么?
是不能为行政程序的当事人? 不能诉愿? 不能行政罚法?
会问这个问题的原因主要是
在唸到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的区别时
脑袋会一直卡在...
喔我知道权利能力的归属是属行政主体
这意思似乎是在说行政机关不具人格(?)
但感觉行政机关好像又可以负担权利义务的感觉...
然后我又看到3Q解题书上面解说"台中市政府是广义的行政主体
不但得为行政程序的当事人,亦得为行政罚法之行为人
更得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
我反面解释>照狭义行政主体说 台中市政府不是行政主体
所以不能做上述那些事情,但好像又不是这样 囧
我整个都乱掉惹QQ 抱歉问的有点乱
求前辈健检感激不尽
作者: Jeffery71 (南风)   2016-11-09 20:06:00
不动产要登记"台北市"或"台北市政府",大概就这差别而已其他,几乎都是由机关做的
作者: aleventy (高雄路人甲)   2016-11-09 21:05:00
台北市是公法人,台北市政府是行政机关,台北市政府代表台北市执行职务。不知道我的理解有无错误
作者: evonneann   2016-11-09 22:20:00
我是这样记,台湾的行政主体有4个: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农田水利会、行政法人。台中市是行政主体,台中市政府是行政机关,台中市政府人事处是内部单位
作者: HtcNewOne (新一)   2016-11-09 22:55:00
机关人格否定说
作者: tulipkim1   2016-11-12 03:28:00
区分人格与否只是技术上的安排,要说实益可能是行政上的方便,因为某些机关是可以由上级裁撤或成立,所以所有法律行为仍归于背后的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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