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绪上得知
法人赋予"人格",因此享有+负担权利义务的资格
在唸到行政机关的时候
根据行政机关人格否定说,不具人格
像是台北市政府就不具人格
我的问题就是,具与不具人格的区别实益到底是什么?
是不能为行政程序的当事人? 不能诉愿? 不能行政罚法?
会问这个问题的原因主要是
在唸到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的区别时
脑袋会一直卡在...
喔我知道权利能力的归属是属行政主体
这意思似乎是在说行政机关不具人格(?)
但感觉行政机关好像又可以负担权利义务的感觉...
然后我又看到3Q解题书上面解说"台中市政府是广义的行政主体
不但得为行政程序的当事人,亦得为行政罚法之行为人
更得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
我反面解释>照狭义行政主体说 台中市政府不是行政主体
所以不能做上述那些事情,但好像又不是这样 囧
我整个都乱掉惹QQ 抱歉问的有点乱
求前辈健检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