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
第2条
行政院设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本条例之主管机关,不受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规定之限制。
第9条
关于第一项第一款之范围认定有争议,或不服第一项第二款之决议者,利害关系人得于收受通知后三十日内向本会申请复查;对于复查决定不服者,得于收受通知后二个月不变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
请教 不当党产委员会的问题
Q1:
不当党产委员会属于独立机关吗?但是又不受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规定限制。
Q2:
遭受不当党产委员会行政处分,不服,可依不当党产条例第9条6项,向不党党产委员会‘申请复查’,‘复查不服者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诉愿前置程序?
Q3:
行政诉讼被告机关为不当党产委员会?
Q4:
如果依照最高行政法院97年12月份第三次庭长长官会议
诉愿管辖机关为‘行政院’
‘应缮具诉愿书’经由原行政处分机关‘不当党产委员’会向诉愿管辖机关‘行政院’提起诉愿,不服,提行政诉讼,被告机关为‘行政院’
这样理解是对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