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民法共同抵押

楼主: aeolus86 (RYAN AEOLUS86)   2016-10-31 11:20:01
我在网络看到一题如下
甲向B银行贷款新台币300万元,为担保此债权,甲以自己所有的M地及弟乙所有的N地为B
设定抵押权,当事人并限定M地的负担金额为240万元、N地负担金额为150万元。嗣后债权
人B实行抵押权,经拍卖后M地卖得价金300万元、N地卖得120万元,试问M、N二地对该抵
押权所担保债权金额各多少?
老师解答是M200万N100万。
但我觉得答案有误,不是用875-1,应就债务人甲之M地优先受偿吗?结果是N地没事才对
啊?
想了半天,恳请解惑。
题目出自97年高考公产管理第3题。
作者: smallchch (jacker)   2016-10-31 11:50:00
M240 N60 ? 题目叙述好像有点怪?
楼主: aeolus86 (RYAN AEOLUS86)   2016-10-31 12:02:00
作者: yanggiin (文组pollo只有1001招!)   2016-10-31 12:09:00
我也觉得答案可能是错的,875-1的立法理由写说不论有无限定负担金额都有适用,代表m地在同时拍卖时的拍卖金额就是要优先受偿,m地的300万就是优先受偿了,n地就算拍卖掉了也不需要分担才对呀!解答的内容感觉就是单纯的875-2操作出来的答案,忽略掉875-1的感觉......
楼主: aeolus86 (RYAN AEOLUS86)   2016-10-31 14:06:00
谢~懂了!
作者: smallchch (jacker)   2016-10-31 16:19:00
y大 m地不是有限定额吗那不是应该M:240 N:60吗
作者: yanggiin (文组pollo只有1001招!)   2016-10-31 17:02:00
有限定额应该是240:60,但是是否正确我也不确定!哈(希望别误人子弟)
作者: J0HAN (没有名字的怪物)   2016-10-31 17:12:00
个人认为假如M地所限定的担保范围就能cover所负债务,且也卖得所限定的担保金额以上,才会用875-1优先拍卖M地本例M地本来就只担保了240,超过部分应非抵押权效力所及,不得就此受偿,因此债权还是未获满足,势必还是要拍卖N地才行,所以就必须用875-2了然后,既然用了875-2就要用好、用满,以240跟(150 x, 120 o)比例受偿,也就是2:1,所以是200万以及100万
作者: smallchch (jacker)   2016-10-31 17:58:00
疴…我觉得J大说的跟我看的书完全不一样啊
作者: winu (受监护宣告ing)   2016-10-31 18:02:00
答案没错吧875-3准用前条,再依照875-2第2项就可得出。
作者: yanggiin (文组pollo只有1001招!)   2016-10-31 21:36:00
J大的前提就错了,只要拍卖的抵押物中“有债务人所有”,就应该适用875-1先就抵押物卖得价金受偿,不是因为无法满足债权而去适用875-2。债务人的抵押物限定范围内就是要完全优先去清偿债务,不用去和其他共同抵押权人去按比例分担,如果除了债务人以外还有其他共同抵押人,才去照875-2的比例分担。winu的答案也是忽略了875-1这一条规定呀!
作者: winu (受监护宣告ing)   2016-10-31 21:41:00
小弟是直接帮这个答案找法条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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