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105年10月5日至新康德补习班
购买监所管理员课程之矫正三科
当日刷卡加付现共21600结清价金
本人因个人因素于105年10月17
也就是12日后向补习班提出退费申请
隔日补习班表示DVD函授课程退费规定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第一项
并适用邮购法,交易后逾七日不接受退费
目前已向消保园地提出申诉
补习班亦表示明日会请公司法务跟我解释到底是哪一条规定适用邮购法
真的有法律规定函授DVD适用邮购法吗?
感觉只是补习班随便抓一条法条来使用而已
补习班说明天会有法务跟我连系
我想讲到最后还是在说邮购法
如果最后真的调解不成上法院这样告的赢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