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83-2:“直辖市之区由山地乡改制者,称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
地方制度法83-4:“...其第一届区民代表、区长之选举以改制前区或乡之行政区域为选
举
区...”
地方制度法83-5第二项:“山地原住民区由山地乡直接改制者,其自治法规有继续适用之
必要,得由山地原住民区公所公告后,继续适用二年。”
我的问题是,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不是是由原本县市内的山地乡改制改制的吗?(参地方
制度法83-2)
那83-4怎么会出现改制前之“区”呢?
以及83-5“由山地乡直接改制者”从反面解释,就是有不是从山地乡直接改制者
所以我在想这边这83-4的“区”跟83-5的不是直接改制者都是指原本是直辖市内的区,但
是之前地方制度法内有关山地原住民的部分尚未制定,于是在改制后变成山地原住民区
不知道我这样的想法是否有误呢?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