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课听到关于交付山羊毛案
先前听老师上课,就此案学说重点乃在交付行为,而非不消毒之不作为。
理由在于员工是因为老板的"交付"行为才受感染,故两者间有因果关系。
再来,依客观归责理论,交付未消毒山羊毛制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
但纵使交付前已将羊毛消毒,感染员工之细菌也没办法被杀死,故风险未实现。
我看了几个老师的书都把交付跟未消毒喇在一起讲(EX。交付未消毒的羊毛为法所不容
许风险,可是就算消毒了也还是会有那种细菌,所以风险未实现),另一方面却一边强调
重点是交付羊毛的行为,不是消不消毒,如果你没消毒的话只要不交付就没事。
如果此案评价的重点在于"交付"行为,为什么到头来还跑回去讲"未消毒"的行为呢?两行
为之间不是两回事吗?如果要论的是交付的行为,怎么会以有无消毒来评断结果的可不可
避免呢?不是应该以"如果无交付行为,死亡结果是否能避免",来评断风险有无实现才对
吗?
有人说要将交付跟未消毒合在一起看,既然这样又跟我说重点在交付行为干嘛......
如果光要评价交付行为,为什么不是:
交付毒羊毛行为产生法所不容许之员工死亡风险,员工因而死亡,如果不交付羊毛,员工
就不会死,所以风险依然实现,此一结果在构成要件效力范围内。
然后再往下推演有无过失的问题,如果认为羊毛有该致员工于死的细菌,并非老板应注意
能注意而不注意,那么老板应无过失,应不成立业务过失致死。
思绪有点混乱,连带着文章也很乱。
我的程度不太好,推演上肯定有问题,还请版上强者不吝解惑,这个案例在客观归责理论
上该做何解?
※ 编辑: emma369 (1.165.190.213), 09/09/2016 07:2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