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物权 共有多数决处分问题 94司3考古题

楼主: jiang2358 (jiang2358)   2016-09-06 11:04:01
基础薄弱的非法律系考生,向各位大大求解QQ
物权考古题 94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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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共有三百坪之建地一笔,应有部分甲为三分之二,乙、丙各为六分之一
,乙同意将其中特定部分一百坪土地设定有偿之地上权于甲,期限为六十年。甲于
依约支付租金于乙后,乙遂将该部分土地交甲使用。甲向地政机关申请为地上权之
设定登记,地政机关以甲不得在自己共有之土地设定地上权而驳回其申请。甲以建
屋完成,有屋可住,不以为意。二十年后,乙死亡,其继承人丁办理继承登记时,
发现共有地上甲并无地上权之登记,乃以甲系无权占有共有土地为由,请求其拆屋
,并将占用之共有地交还共有人全体。甲主张其非无权占有,且再请求丁协同办理
地上权之设定登记,丁以该请求权已经时效消灭,而予以拒绝。甲另主张其亦已完
成地上权取得时效,具有地上权登记请求权存在。请附具理由回答下列问题:
甲可否在自己共有之土地上设定地上权?(7 分)
丁如诉请甲拆除房屋,将占有之共有地交还共有人全体,法院应否准许?(8 分)
甲主张就占有之共有地已完成地上权取得时效,具有地上权登记请求权,是否有
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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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看完前两行想到的是,共有人为承受人时,人数及应有部分不得计入土地法34-1
的多数决(103年台上字2333号判决),所以第二题就答说丁可以对甲767(因为未达多
数决不能设定地上权)。
我看解题书的答案是甲、乙应有部分合计逾三分之二,得将共有土地设定地上权予甲
然后甲乙间之地上权设定契约虽请求权罹于时效,但仅生抗辩权,契约仍存在,作为
甲占有权源。
所以103年台上字2333号判决中的共有人为承受人不计入多数决,是只单纯讲处分“所
有权”的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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