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uggest (茂野吾郎)》之铭言:
: 根据宪法本文55条“行政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之”
: 再根据宪法增修条文53条规定“行政院长由总统任命之”
: 所以中华民国的行政院长是由总统任命,但是可以免职行政院长吗?
要两方论述
我觉得条文上不行
操作上是政治手腕
那跟条文关系不大
任命就可以直接免职的话
那你其他院长,都可以透过立法委员加上总统使其免职
不过有些学者认为条文上就可以解释任命等同免职
其实能够免职的原因就是增修条文说的那几个任命不用副署
这也是汤德宗大法官认定的任免权合一
我相信正反两方都有论述的基础
所以两个都写是比较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