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对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清偿的效果?

楼主: winu (受监护宣告ing)   2016-09-04 21:04:09
下列叙述,何者正确?(100司法官)
①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为意定代理之代理人
②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为合会之会首
③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单独受领债务人之清偿,使债权消灭
④受辅助宣告之人于时效完成后,复以契约承认债务时,应得辅佐人同意
⑤受辅助宣告之人为抛弃继承权时,应得辅佐人同意
答案为②④⑤
③的部份,前段限制行为能力得单独受领债务人之清偿,按民法77但书,
此系纯获法律上利益之行为,受领有效。
但“使债权消灭”一句,按王泽鉴老师的书,王师认为“由于清偿之效力
将消灭债务,而使作为债权人之限制行为能力人失去对债务人之债权,故
使限制行为能力人丧失权利,非属纯获法律上利益之行为,在法定代理人
未为同意前,清偿不生效力。
突然在这里卡关,恳请大大指点一二,感谢。
作者: lifetiming (菜菜)   2016-09-04 21:52:00
如果单独受领 可以当作纯获法律上利益。 可是如果发生清偿的效果,则要回归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来看
楼主: winu (受监护宣告ing)   2016-09-05 21:25:00
感谢大大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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