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甲跟乙婚后,甲给与乙200万元自由处分金,而法定财产制消灭时,
甲婚后现存有偿取得财产为1000万元,乙则为500万元。
则计算剩余财产分配时,应先将200万元自由处分金算为甲婚后有偿取得
之财产,因此两人差额为700万(1000万+200万-500万)。
乙请求甲给付350万元剩余财产分配时,应先扣除200万元自由处分金。
(所以乙在剩余财产分配时可得150万元)
以上是张璐老师在其书《实务必考热区身分法》页1-1-26的算法。
但小弟查阅了许律师《民法亲属继承编》页3-98的算法,似与前开算法
有出入?
差别点在于乙的部份在计算剩余财产分配的基准时,应先扣掉200万元,
意即应以300万元为基础。
所以最后得出的答案会是乙在剩余财产分配时可得到250万
(甲:1000万+200万=1200万;乙:500万-200万=300万)
(1200万-300万=900万;900万/2=450万;450万-200万=250万)
还是小弟误解了什么?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