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刑诉中关于证人具结的问题

楼主: fish612 (诚恳老实不嘴砲)   2016-08-24 09:49:59
大家好,想请教一个刑诉法上的问题,有点困惑。
我们都知道158-3有规定,证人或鉴定人应具结而未具结,不得作为证据。
但如果是检察官传唤,依102年第13次刑庭会议决议意旨,看他用什么身分传唤:若以共
犯身分传唤,因为以共犯身分讯问共同被告,具结恐影响其陈述自由,不得命具结,应类
推159-2或159-3当作传闻例外,有证据能力。
然而若以被害人、告诉人身分传唤,因为这些人并无事实上不得列为证人之情形,检察官
必须证明非蓄意规避具结义务。如果是非蓄意规避,仍为传闻例外有证据能力;反之蓄意
规避就无证据能力。
再者,依159-2跟159-3的情形,就算在司法警察等人调查中陈述,不用具结都能认为是传
闻例外而得为证据了。这样解释的情形,证人就算未经具结,还是有一堆的传闻例外而得
作为证据啊。
这样不会让158-3的规定几乎没有适用的空间而变成具文吗?还是我的理解有误。恳请解
答,谢谢!
作者: zeng225 (言兼)   2016-08-24 09:56:00
你忘记159-2 159-3还要具备"可信性"和"必要性"才能例外成为证据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6-08-24 10:25:00
用证人身分传唤 然后没有具结 158-3就有用了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6-08-24 12:07:00
这个决议不是说被告以外之人侦查中未经具结………没提到要用啥身份吧?
作者: watermom5566 (我是水母)   2016-08-24 12:11:00
理解同2F
作者: analysis (请Pledis放过AS)   2016-08-24 16:21:00
此决议之目的在于促请检察官需要证言时以证人传唤这样就不用考虑传闻法则后来的判决增加了检察官是否刻意回避以证人身分传唤
作者: cindycincia (挺柱!!)   2016-08-24 21:22:00
92台上4003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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