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法院组织法-解释制度法庭化

楼主: siranui1231 (舞)   2016-07-31 02:40:52
苏永钦前副院长公开表态不会依照司法院释字第530 解释
将司法院审判机关化,观察现行制度,
司法院系以另一种“开枝散叶”的方式让司法院审判机关化,
意即于司法院另成立“宪法法庭”、“职务法庭”、“刑事补偿法庭”
职司审判权。
职务法庭已经出现在法院组织法国家考试自不待言外,
宪法法庭应是另一个比较可能出现在法院组织法国家考试的考点。
试着依照司法院院会的司法改革方向草拟一题考题,并分享拟答供大家参考。
(题目)
司法院欲将大法官行使职权改采“解释制度法庭化”,
统一以法庭方式进行,试问:何谓“解释制度法庭化”?
改采此制度有何目的?
(拟答)
(一)按宪法第78条、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第4项,司法院大
法官以会议方式,合议审理解释宪法与统一解释法律
及命令之案件;并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总统、副总统之
弹劾及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
(二)现行制度,大法官以会议方式合议行使解释职权
1.大法官会议解释宪法,按大审法第14条第1项,应有大
法官现有总额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
意,方得通过。
2.大法官会议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按同条第2项,应有
大法官现有总额过半数之出席,及出席人过半数之同
意,方得通过。
(三)关于解释制度法庭化,简述如下
1.解释制度司法化系指大法官行使解释宪法或统一解释法
律及命令之职权时,均以法庭方式进行,由法律明定应
出席之大法官额数组成宪法法庭[1],行使解释职权。
2.宪法法庭应行言词辩论,且未出席参与言词辩论程序之
大法官不得参与评议程序,以符直接审理原则、言词审
理原则。
3.并修正大法官之职掌为:审理法规范违宪案件、机关争
议案件、总统、副总统弹劾案件、政党违宪解散案件、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统一解释及审判权争议案件。[2]
(四)解释制度法庭化之目的
1.现行解释制度,大法官系以会议方式行使解释职权,由
法律所定总额比例之大法官出席、出席比例之大法官同
意通过解释案,且毋庸行言词辩论程序。
2.此种制度与言词审理原则、直接审理原则之司法原则未
臻相符,程序不够严谨,宪法秩序与人权保障不够周延。
3.解释制度法庭化后,大法官行使职权将一律组成宪法法
庭行使之,使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令之程序更臻严谨、
慎重,以发挥维护宪政秩序及保障人权之功能。[3]
[1] 按大法官审理案件法,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合议审理案件,应行言词辩论。同法第24
条第1项,需有大法官现有总额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为之。未参与辩论之大法官不得
参与评议判决。宪法法庭之评议,按同法第24条第1项,应经参与言词辩论大法官三分之
二之同意决定之。
[2] 现行大法官之执掌,除宪法解释、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审理总统、副总统之弹劾及
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外。按民事诉讼法第182条之1、行政诉讼法第12条之2、第178条,解
释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受理诉讼权限之争议。复按地方制度法第43条,司法院解释直辖市
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议决自治事项与宪法、法律、中央法规、县规章有无牴
触发生疑义。
[3] 每行22字共35行,计633字。
作者: winu (受监护宣告ing)   2016-07-31 21:36:00
推这种题目万一考出来,杀伤力应该像当年考秘密分案废除那样。司法院要审判机关化,若不先坚强厚实第一审,等于是直接封杀人民的上诉权益吧 XDD
作者: larmoryu (公平)   2016-08-01 09:58:00
请问比较有可出现在司特的三等还是四等考科?以及这条消息出现约在几月份?
作者: s1001234 (亦凡)   2016-08-01 20:43:00
推!感觉出这种题目真的会让考生哀嚎=口=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