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司法官一试民诉第53题
选项(C)
声明 诉讼标的
前诉讼: 乙应给付甲200万元 甲对乙的民367价金给付请求权
甲欲追加: 确认甲乙间买卖契约关系存在 确认甲对乙的民367
解答:
按民诉255I第6款,甲之价金请求权以买卖契约为据,
因此甲可于前诉讼中追加"确认甲乙间买卖契约关系存在"。
我的疑问:
"价金给付请求权"与"确认买卖契约关系"不会有同一事件的问题吗??
为什么可以追加呢??
感谢大家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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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司法官一试民诉第53题
甲将乙列为被告,于 100 年 6 月 1 日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命乙给付新台币(下
同)200 万元(以下称“前诉讼”)。其事实及理由略为:乙于 98 年 4 月 5
日向甲购买机器设备一具,约定价金 300 万元,但乙于给付 100 万元后,余
200 万元一直未依约给付,经甲屡次催告,均置之不理,为此提起诉讼云云。
乙则抗辩:甲所交付之机器设备有重大瑕疵,已解除契约,无给付义务。问
下列选项之叙述,何者正确?
(A)乙于前诉讼第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前,得对甲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决命
甲应返还系争机器设备价金 100 万元予乙
(B)于前诉讼甲获胜诉判决确定后,乙又提起后诉讼请求甲应返还系争机器
设备价金 100 万元予乙,由于前、后诉讼涉及同一买卖契约,诉讼标的
同一,为同一事件,后诉讼应属不合法
(C)甲于前诉讼第二审系属中,不得追加请求确认甲、乙间买卖契约关系存
在
(D)乙于本诉讼第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前,得对甲提起反诉,请求法院确认系
争机器设备有瑕疵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