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上参考题目
http://i.imgur.com/ehzIJQv.jpg
是从这题延伸发想的
假定
过失致重伤昏迷之被害人(甲)的配偶(乙)中风行动不便,
但仍有意识能讲话,
并由外籍(不懂中文)劳工照顾在家
膝下无子女
Q.
法律上应该如何解决有告诉权人有提出告诉的意识
但因事实上有障碍(行动不便),
可能导致逾告诉期间的问题?
书上看到的例子似乎都是配偶也昏迷或行踪不明,才可解释为“不能行使告诉权”
自己有想到的解决方式是从刑诉236条1项去扩张解释“不能行使告诉权”
不知道这样的想法是否可行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