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总法律行为 有一个概念不太清楚的地方
题目:甲向乙购买A车 银货两讫 试就下列情形讨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甲是受监护宣告之人
2.甲乙均是受监护宣告之人
我的思考是 在情形1甲是受监宣之人 则甲依民法15条债权跟物权行为都无效
也就是契约行为自始无效 甲给乙价金的行为也无效 甲的法代可以依不当得利请求乙
返还价金 到这里为止没什么问题 (更正 我好像搞反了? 甲的法代要依767无权占有要求
返还价金? 不是依179不当得利)
但是因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乙交付甲车子的行为是有效的 那乙要如何请求返还车子?
还是因为甲收下A车的意思表示无效 变成乙交付给甲A车的行为也无效 A车的所有权没有
转移 所以乙可以用767条无权占有去请求返还A车? (更正 这时甲收到A车变成纯获法律
上利益? 乙要用179不当得利要求返还A车?)
另外在情形2 双方的契约行为 物权行为都无效 所以钱的所有权跟A车的所有权都没变过
这样变成双方的法代可以各依民法767或者179择一 请求对方返还?
这边的概念整个有点混淆 想请板友帮忙厘清解题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