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法条各项依序适用的问题

楼主: esky1019 (空瓶子)   2016-06-04 09:42:05
抱歉想请教一个问题
法条各项之间,是否依照数字小适用到数字大的
举个范例
有关警察侦查犯罪手册
第30条
犯罪案件管辖责任区分如下:
(六)一般网络犯罪案件:
1.以网络犯罪被害人现住所或户籍所在地之警察机关为管辖机关,并由受理报案在先
之警察机关负责侦办;无管辖责任之警察机关接获报案后,应先受理并作必要处置,
并迅速通报被害人现住所之警察分局继续侦办。
2.以网络犯罪被害人上网发生权益受损之上网所在地之警察机关为管辖机关。
3.以犯罪嫌疑人现住所或户籍地或上网从事犯罪行为之所在地之警察机关为管辖机关
(如被害人可提供怀疑对象)。
4.以被害人发生权益受损之网页、电子邮件、新闻群组、BBS站等各项网络服务及
网络位址服务器所在地之警察机关为管辖机关。
上述四项其适用顺序为何?
我理解依照法理,适用顺序应为第1点先适用,而后顺序适用到第2点、第3点…
但我却找不到有类似此法理之论点
意即找不到有哪个学者或老师有论述过此法理
所以想问一下,法条各项间,从第1项依序适用是否有哪个学者或法规提出论述过?
感谢!
作者: HtcNewOne (新一)   2016-06-04 12:33:00
后法优压前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法条后面压前面 但是单条内部检讨 请立法机关解释较佳请你举例有什么情况会遇到须选择优先适用事项不然一般来讲无特别规定就是无先后适用顺序之分而且这种"手册" 感觉比较像行政规则 不像法条这样就有可能涉及裁量权的问题了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6-06-04 13:55:00
这种手册是从网络犯罪的刑事诉讼管辖权推演而来的。但有的部分,我觉得怪怪的。
作者: ddddd014 (宇瑞)   2016-06-04 16:20:00
户籍A地现住B地的甲在C地的网咖使用服务器在D地的网站被住在E地的犯罪嫌疑人侵害
作者: bear58 (小黄犬)   2016-06-04 17:19:00
管辖权的部分除了警侦手册30条以外,还有刑事诉讼法第五条: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辖。依法律优位原则,应优先适用刑事诉讼法,故原则上应以被告之住所,居所或行为地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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