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想请教一个问题
法条各项之间,是否依照数字小适用到数字大的
举个范例
有关警察侦查犯罪手册
第30条
犯罪案件管辖责任区分如下:
(六)一般网络犯罪案件:
1.以网络犯罪被害人现住所或户籍所在地之警察机关为管辖机关,并由受理报案在先
之警察机关负责侦办;无管辖责任之警察机关接获报案后,应先受理并作必要处置,
并迅速通报被害人现住所之警察分局继续侦办。
2.以网络犯罪被害人上网发生权益受损之上网所在地之警察机关为管辖机关。
3.以犯罪嫌疑人现住所或户籍地或上网从事犯罪行为之所在地之警察机关为管辖机关
(如被害人可提供怀疑对象)。
4.以被害人发生权益受损之网页、电子邮件、新闻群组、BBS站等各项网络服务及
网络位址服务器所在地之警察机关为管辖机关。
上述四项其适用顺序为何?
我理解依照法理,适用顺序应为第1点先适用,而后顺序适用到第2点、第3点…
但我却找不到有类似此法理之论点
意即找不到有哪个学者或老师有论述过此法理
所以想问一下,法条各项间,从第1项依序适用是否有哪个学者或法规提出论述过?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