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地方制度法§39覆议

楼主: yunyuning (yun)   2016-05-21 17:04:14
§39第五项
预算案之覆议案,如原决议失效,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应就直辖市政府、县市正、乡镇市公所
【原提案重行议决】,并不得再为相同之决议,各该行政机关亦不得再提覆议
※行政机关对于窒碍难行部分提起覆议已经失效了
为什么立法机关还要对原提案重行议决呢?
作者: snwsnw (‘ 步 步 ’ )   2016-05-21 17:23:00
地方议会将地方行政机关的预算删减到让地方行政机关觉得窒碍难行,所以提起覆议。地方议会超过15天后没覆议,被删减后的议决案就会失效,但原本机关的预算案还是没有过,那地方议会就要针对原预算案重行议决,不可做相同决议,地方行政机关也可以再提覆议(更正最后一句:也不可再提覆议)
楼主: yunyuning (yun)   2016-05-21 18:11:00
所以最后议会只能同意,然后行政机关只能接受…是吗?
作者: carzyallen   2016-05-21 21:19:00
这部分有读过政治学可能才比较好理解,立法机关是代表人民的想法,行政机关依照立法机关提出的预算案去施政。在分权制衡的状态下,而产生覆议制度是为了解除,行正与立法的僵局,避免行政或立法机关的独断。简单来说就是要武器平等,行政机关几乎是首长制,而立法机关是合议制,一个人(行政)就否决一群人(立法)的案子,难免有失公允(两者都是人民选出来的应该地位平等)上面当我没说,现在才看懂你再问什么。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