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 刑法基础问题请教

楼主: b9941002 (王秘密)   2016-05-17 23:54:07
大家好,今天上第一堂刑法课程,有一疑问想请教
上课时老师有说到分析有无构成要件该当性时
有个前审查阶段>关系理论,其中提到排除无意识形态
也就是熟睡中行为不成立
案例一
妈妈与小孩同睡在一张床上,妈妈睡着之前(a忘记关掉)床边的电暖器
当妈妈(b熟睡)之际,一个翻身将被子踢到电暖器上
不久.被子起火燃烧,小孩因而灼伤
其中,b因无意识形态故不成立
但是a成立过失致伤
以上是老师给的结论
案例二
台北市一名彭姓男子因为在办公室茶水间熊抱、袭胸一名陈姓女同事,被控告性骚扰,但
他声称当天不小心把安眠药当胃药吃,才导致“梦游”行为错乱,并不是故意骚扰女同事
。检方调查发现,胃药和安眠药外观相似,而且服用安眠药确实会有梦游等副作用,因此
采信他的说法,给予不起诉处分
这里我有个疑问,为何案例一忘记关掉电暖器属于过失
而这里的不小心吃错药不算是过失?
作者: Mikono (御子野)   2016-05-18 00:01:00
案例一那是保证人义务的违反...妈妈本来就有尽注意的义务就算今天不是她踢的是小孩自己去撞被子妈妈还是过失致伤案例二比较像是刑法19条的问题 你应该是刚上刑法吧? 这些观念后面都会学到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16-05-18 00:06:00
我的看法是可以讨论过失 只是性骚扰不罚过失 讨论没意义有错请指教 感谢Y
作者: wanchier17 (品翰)   2016-05-18 00:45:00
案例一是妈妈有保证人义务违反,而忘记关电暖器睡觉容易发生危险,客观上有预见可能性,应注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成立过失。案例二则是客观上对女同事性骚扰,主观上行为人不小心吃下长的跟胃药相似的安眠药而致19条第1项,行为不具备故意,为过失,而性骚扰不罚过失,所以无罪。
作者: aa103210 (壹万年)   2016-05-18 01:00:00
这范例 难道是艾伦老师的书吗xD
作者: shomin5566 (小明❺❺❻❻)   2016-05-18 01:08:00
原因自由行为
作者: a127 (毛萝卜)   2016-05-18 07:48:00
前审查阶段不是叫做行为理论吗?
作者: lightning17 (purplemoon)   2016-05-18 09:30:00
案例一 睡梦中行为直接评价非刑法意义之行为即可 案例二刑法上要讨论的是什么行为会该党什么罪名 吃错药不是要讨论的行为 猥亵才是 那猥亵只罚故意犯当然不讨论过失
作者: KEYs (ACE)   2016-05-18 09:51:00
其实如果出现无刑法意义的行为,可以往较前的时点找寻有出现刑法意义行为时点做讨论就能够解了,如明知有梦游情况,仍故意为之
作者: chloeslover   2016-05-18 09:51:00
睡觉的举动非行为不等于他睡觉前的行为不具可罚性
作者: J0HAN (没有名字的怪物)   2016-05-18 15:23:00
两个例子都有讨论过失啊,只是例一应注意未注意,违反注意义务;例二的论述是“因为长得很像”,所以可能认为当事人判断不出来没有违反注意义务。
作者: will8535 (Mr.56)   2016-05-21 09:42:00
意见同2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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