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上第一堂刑法课程,有一疑问想请教
上课时老师有说到分析有无构成要件该当性时
有个前审查阶段>关系理论,其中提到排除无意识形态
也就是熟睡中行为不成立
案例一
妈妈与小孩同睡在一张床上,妈妈睡着之前(a忘记关掉)床边的电暖器
当妈妈(b熟睡)之际,一个翻身将被子踢到电暖器上
不久.被子起火燃烧,小孩因而灼伤
其中,b因无意识形态故不成立
但是a成立过失致伤
以上是老师给的结论
案例二
台北市一名彭姓男子因为在办公室茶水间熊抱、袭胸一名陈姓女同事,被控告性骚扰,但
他声称当天不小心把安眠药当胃药吃,才导致“梦游”行为错乱,并不是故意骚扰女同事
。检方调查发现,胃药和安眠药外观相似,而且服用安眠药确实会有梦游等副作用,因此
采信他的说法,给予不起诉处分
这里我有个疑问,为何案例一忘记关掉电暖器属于过失
而这里的不小心吃错药不算是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