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100地特刑总考题

楼主: winu (受监护宣告ing)   2016-05-14 22:36:34
※ 引述《missingtime (思)》之铭言:
: 这是100年地特一般行政的刑总考题:
: 甲与乙有金钱纠纷,双方相约某日清晨到公园谈判,甲为了壮大声势,找来友人丙
: 携带枪支到场助阵。丙抵达公园时,迟迟未见乙现身,正好丁开车进入公园,被丙
: 误认是乙,而遭丙开枪,脑部中弹死亡。试分析甲、丙可能涉及之刑事责任。
: 有疑惑的是丙的部分:
: 1.丙开枪,丁死亡,成立杀人既遂罪。
: 2.丙携带枪枝,成立加重危险物品罪。
: 参考公职王的拟答,认为两罪属一行为侵害不同法益,想像竞合,从一重处断。
: 但是我觉得这里是"数行为"构成数罪名,数罪并罚。
: 因为题目里"携带枪支"是为了助阵,后来是丙自己开枪的,所以感觉应该是2个行为,
: 想了很久也没有结论,问问看大家的想法,谢谢!
丁一出现,丙就掏枪干丁,显见丙有杀人故意,反正等价客体错误
依法定符合说处理,另外这也是187和271一行为想像竞合的问题,
论271一项(100台上2080决)
公职王解甲成立271、29,但题目看不出来甲有教唆丙杀人?
“甲为了壮大声势”?
甲应成立187、29,而且似有“教唆过剩”的问题,我是叫你带枪
来助阵,不是要你杀人。
附言者为,甲仅就丙之杀人有预见可能性时,另成立过失致死,
再与187的教唆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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