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114条

楼主: sowhatnow (white)   2016-05-13 00:06:16
[考题] 国考历届考题与考题观念讨论(书里看到的选这个)请附上想法、出处
103律师司法官第一试
15 下列何者,不属于行政程序法所称程序或方法瑕疵补正之情形?
(A)人民于收到低收入户生活扶助金之后始提出申请
(B)公平交易委员会于行政处分送达后补充作成决议
(C)于诉愿程序中给予受停业处分公司陈述意见机会
(D)财政部对纳税义务人所为限制出境处分,于诉愿程序中记明理由
答案B
请问B为什么错?行程法114的委员会是指内部委员会吗? 谢谢
作者: marx0126 (What's up?)   2016-05-13 00:12:00
公平交易委员会怎么会是内部委员会 他是院内一级单位而且决议之前就做好处分程序完全不合法 这怎么可以补正 这是重大瑕疵欸
作者: bubuer (欧齁齁(  ̄ c ̄)y▂ξ)   2016-05-13 00:19:00
114条第四款,参与行政处分作成之“委员会”已于事后作成决议者。该款委员会乃指机关内部委员会;本题公平交易委员会乃属二级机关,非属内机关内部委员会。
作者: marx0126 (What's up?)   2016-05-13 00:22:00
这个委员会在法条内就是行政机关有印信有关防可独立做成处分有单位预算
作者: SPFH120 (自宅警備員)   2016-05-13 00:23:00
公平交易委员会是相当于二级机关之独立机关(隶属行政院)A:须经申请始得作成之行政处分,当事人已于事后提出C:限制或剥夺人民自由或权利,须给予陈述意见之机会D:除行政程序法97条所列的,可以不记明理由B算是111条所列的重大明显瑕疵吧,因为它不是内部委员会
作者: yoyogirlx (ECO)   2016-05-13 01:11:00
请问CD为什么能在诉愿程序中补正?
作者: bubuer (欧齁齁(  ̄ c ̄)y▂ξ)   2016-05-13 01:16:00
CD是因为依据行政程序法第114条第2项之规定:前项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补正行为,仅得于诉愿程序终结前为之;得不经诉愿程序者,仅得于向行政法院起诉前为之。CD都在诉愿程序中,故正确。
作者: yoyogirlx (ECO)   2016-05-13 01:38:00
谢谢楼上~!!
作者: want753 (阿美公主B2)   2016-05-13 02:40:00
这题真难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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