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形诉163条及379条第10款

楼主: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6-05-10 22:37:22
在看实务上几个决议时
78年第三次
91年第四次
100年第四次
101年第二次
请问一下,78年决议还没被修正
是不是代表379条第10款不包含蒐集证据在内
也因为379条第十款与163条相关
连带也可以这样解释
但是有点疑问是100年决议的第九点有说
379条第十款………不问调查证据的发动
是出自当事人声请抑或法院基于补充性而介入有差异
这句话好像又代表法院有蒐集证据义务
麻烦大家帮我解惑一下
谢谢
作者: hkp9527 (香港3345678)   2016-05-10 23:24:00
100年第4次应该是说,无论是法院得或应调查证据范围,均须检察官尽了举证之责任,事后法院未调查之情形,才可认定是379第10款
楼主: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6-05-11 09:27:00
感谢楼上,不过我比较想知道的是这个调查证据是不是要延续78年决议,不包含蒐集?!
作者: goodbearz (燕子湖烟雨斜)   2016-05-11 15:36:00
法院若有蒐集证据义务,无疑侵害起诉权
作者: firewood   2016-05-12 07:57:00
这里面的证据是指法院明知或可得而知的证据,只要裁量后具有关联性必要性可能性如未调查,就有379第10款的适用,内文并未明言有无证据蒐集,至于你说的是否包含蒐集证据,实务见解是否定的,可参照87年台非字1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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