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
假设喝酒到酩酊状态而开车
按照原因自由行为的例外说 仍旧成立185条之三
可是如果依照前置说看法 扑马的书写到
按照前置说的看法 会成立过失。可是本罪不处罚过失,所以无罪
因此学说上有认为185条之3为己手犯,所以不适用原因自由行为,仍旧成立本罪
我的疑问是,原本符合19条第一项会不成立犯罪
而原因自由行为是用来处罚对于自陷精神障碍状态下的人,使其仍旧成立犯罪
假设今天不能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的话
应该是回到适用19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而不成立或是减刑
为何扑马的书会说因为不适用原因自由行为,而仍旧成立犯罪?
麻烦大家帮我解惑一下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