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刑法185条之3与原因自由行为

楼主: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6-04-29 21:10:04
请问一下
假设喝酒到酩酊状态而开车
按照原因自由行为的例外说 仍旧成立185条之三
可是如果依照前置说看法 扑马的书写到
按照前置说的看法 会成立过失。可是本罪不处罚过失,所以无罪
因此学说上有认为185条之3为己手犯,所以不适用原因自由行为,仍旧成立本罪
我的疑问是,原本符合19条第一项会不成立犯罪
而原因自由行为是用来处罚对于自陷精神障碍状态下的人,使其仍旧成立犯罪
假设今天不能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的话
应该是回到适用19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而不成立或是减刑
为何扑马的书会说因为不适用原因自由行为,而仍旧成立犯罪?
麻烦大家帮我解惑一下
谢谢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6-04-29 21:24:00
185之3并不是双重行为吧行为人喝完酒,认识到自己不能安全驾驶而驾驶动力交通工具,本罪就该当了。
作者: a40494 (田埂牧者)   2016-04-29 23:15:00
依照你的论述 推测你的三阶段论有点模糊 犯罪成立 但符合19条前两项是减轻或不罚 犯罪是成立的 而19条是罪责层次而185-3第一款只要有喝酒前有酒后驾车的故意即可 依19条第三项原因自由行为 成立可罚的犯罪有错误的话还望各路高手纠正 感谢
楼主: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6-04-29 23:49:00
符合19条第一项 犯罪就不会成立了,因为根本没罪责犯罪成立是不法加罪责所以要先讨论罪责再讨论犯罪成立与否
作者: b03012002 (No gains without pains)   2016-04-30 00:46:00
其实我也是看不懂这段....就原po的对题目的假设来看''就是已经喝到无责任能力的状态而驾驶''这种极端状态下,因为本罪只有罚故意,所以只能在符合故意的原因自由行为时才能处罚
作者: comemust (阿鸣)   2016-04-30 03:01:00
照您的假设,采前置说,因第185条之3为己手犯,只能依第19条第1项,因欠缺责任能力无罪,成立过失的部分是该是采例外说
楼主: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6-04-30 09:00:00
回答楼楼上,我也是看不懂书上意思才来发问的
作者: b03012002 (No gains without pains)   2016-04-30 11:50:00
不太懂前置说跟己手犯有什么关系?...我以为是因为己手犯所以无法用工具说...小弟刑法新手...跪求高手解惑..
作者: tttggg (古意)   2016-04-30 12:27:00
采实务见解的例外说,就不会有这么多的问题...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6-04-30 12:44:00
工具理论就不能讨论己手犯了
作者: fang300 (方方)   2016-04-30 16:45:00
认为不成立犯罪的那一派应该也是认为本罪不适用19条1.2项打错 是认为不适用原因自由行为而“成立”犯罪那派,应该也是认为本罪没有19条的适用
作者: comemust (阿鸣)   2016-04-30 16:50:00
不知道书中大概是怎么叙述的? 因为看2本书里面的答案只有例外说至多会成立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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