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 公务员认定&加重窃盗罪的因果问题

楼主: neil0123 (wow)   2016-04-19 12:34:28
Hi ALL
最近小弟看到两个问题, 有点怀疑书上解答有问题
来此请教各位先进的意见
题目一
甲为任职于某行政机关之约雇办事员,承办交通违规缴费业务。甲多次向前来
缴费之交通违规者表示可以代为取消罚单纪录,并收取一定金额作为取消罚单
之报酬。
许多交通违规者同意甲之提议并交给甲一定金额之报酬。甲虽无权限,但凭借
自己自修得来的电脑知识,进入交通违规资讯系统,擅自删除罚单纪录。试分
析甲可能涉及之刑事责任。
1. 这题基本上甲的职权并无电脑权限可以取消罚单, 所以应该不能论刑122的违背职
务罪名是这样吗?
2. 至多只能论及 刑法358 359 361的想像竞合犯从一重处断论361吗!?
3. 另外问题是, 甲在刑法第十条第二项中, 算是何种公务员呢!?
感觉上不像是, 身分公务员
(1)必须服务于国家 地方自己团体所属机关
(2)有法定职务权限, 可以独立行使
如果论授权公务员, 则要看是否负有公共事务
后来查到 最高法院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八八四号
似乎比较赞同, 收费员, 具有法定职务权限, 也是公务员
如果依照这各判例, 甲算是身分公务员?
题目二
甲知道乙计划行窃珠宝店,甲恰好读完一本侦探小说,描述大盗如何巧计行窃,于是将小
说赠乙,希望乙从中获取灵感,构思更为缜密的计画。乙果然在暗夜顺利潜入珠宝店,窃
取许多珠宝,但在得手后立即被另一窃贼盯上,要求分赃。乙为了保护赃物,以暗藏的小
刀剌伤A。问:甲、乙成立何罪?
这题小弟的问题在于
1. 乙再偷珠宝的时候看起来应该是320普通窃盗, 因为他不符合321第一项第一款的入侵
有人居住建筑物或住宅, 但是偏偏题目往后面看, 乙竟然是身带凶器, 这是否符合第三
款的携带凶器犯之者的加重窃盗罪!? 虽然他没有拿出来
2. 依题意, 并没有说得手后到底是在店内遇到A还是在离开店后遇到A, 所以这是否可以
论刑法329防范赃物 的准强盗罪!?
3. 接者是竞合的问题, 乙是否得论犯意个别, 所以成立刑法321的加重窃盗罪&329准强
盗罪!?
BR
Neil
作者: Crazyloveyou (为你我受冷风吹)   2016-04-19 13:38:00
2很明显在考329准强盗 为防护赃物 这怎会是犯意个别不是吧 这不是一连串的事件发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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