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民总法律行为

楼主: f1671790 (D.A)   2016-04-17 03:27:16
※ 引述《quixotic (Lumen incaelo)》之铭言:
: 主题是关于民总87条第2项的隐藏行为
: 题目:
: 甲与乙通谋虚伪买卖A车,实为租赁,
: 甲交付A车予乙后,乙将A车卖给丙(善意)并交付
: 试问丙得否主张取得A车所有权?
: 这边老师讲解的思考路线是:
: 依民法87条第一项,通谋虚伪之意思表示无效,
: 故甲乙间买卖契约为无效,
: 并依87条第2项,甲乙间之买卖行为应适用租赁之规定
: 乙自始未取得A车所有权,将A车交付与丙之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 从而丙得主张善意受让,取得A车之所有权
: 老师板书写的结论是
: "丙得主张甲乙间之虚伪表示(买卖契约)为有效,而取得A车所有权"
: 问题是,既然主题是讨论隐藏行为,后面应该就是接续讨论善意受让
: 这边写“虚伪表示(买卖契约)有效”好像有点怪怪的,
: 应该是:
: "丙得主张甲乙间之虚伪表示(买卖契约)为无效,乙无权处分A车,
: 丙善意受让而取得A车所有权"
: 才是正确的吧?!
: 想了想感觉毛毛的(?),是我想错还是老师笔误?
: 请教各位高手意见? 谢谢~
我觉得原po可能把善意受让跟虚伪意思
,在适用的层次上搞混了,87条第1项
但书所指的"不得以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就是指丙主张买卖契约有效时,甲不得以
无效对抗之,而且这样在诉讼上对丙有利,若甲主张无效,丙也主张无效何来对抗可言,
再者第三人主张无效时,亦需负举证的责任,这对丙就比较不利了。所以丙想取得所有权
以一般规定而言,这是最有利的方式。
那不能对抗的时候甲怎么办,只好抗辩与乙有租赁契约关系,应适用87条2项的隐藏法律
行为,因为该项的效果并非租赁契约无效,也不是第三人可以对抗,所以丙最后只能开大
绝,主张801、948条善意受让系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当然大绝没有规定一定要在这里
放,也可以一开始在87条第1项就放,只是论述的层次是这样而已。
以上是小弟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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