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八十三年三月一日,甲妇与乙妇同在丙医院待产,同晚各产下一女,因值班护士之疏
失而将双方之婴儿戴错脚牌,致使甲妇与乙妇在不知情之状况下,误抱对方之女婴返家扶
养。事隔七年后,因甲妇为其女丁办理证件之需而检验血型为 A 型,而甲夫妇均为 O 型
,再进行 DNA 比对后确定丁并非其亲生女儿。几经查访后,证实乙妇所扶养之戊女,为
甲妇之亲生女,而丁女为乙妇之亲生女。
(一)甲或乙向丙医院请求损害赔偿,特别是得知真相后身心所遭受之痛苦,其法律依据
何在及损害赔偿之范围如何认定?
(二)丁或戊就其自身权利所受之损害,向丙请求损害赔偿,有无法律依据?
想请问一下 这题考古题 我看网络解答 只答到侵权行为这部分
但我觉得这题 应该也可以讨论契约责任 224 188这部分 为什么答案里都不用讨论呢
还是我想错了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