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约雇人员国赔问题

楼主: EddieWuRJJ (Eddie)   2016-04-06 12:09:21
想请教一个问题(唸行政契约时突然想到的),
若行政机关的约雇人员,
不幸发生国赔事件,
该赔偿义务机关,
对于该约雇人员的求偿权基础,
是依双方所签订的行政契约(内容有提到若约雇人员"工作不力",导致机关有损害时,机
关对之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似乎不以故意、过失等为要件;然而此项规定是否有包含国赔
事件?)
还是一样照国赔法第2条第3项、第4条的规定,
只有该约雇人员具有"故意"或是"重大过失"要件时,
该求偿权才存在?
再麻烦帮忙解惑了,
万分感谢!!
作者: SPFH120 (自宅警備員)   2016-04-06 12:12:00
受害人是依国赔法求偿,那自然也应该依国赔法规定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再向约雇人员求偿吧而且工作不力这四字,有违明确性原则之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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