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债权物权化(租赁、使用借贷、买卖)

楼主: acln0816   2016-03-31 23:36:35
举例:
甲为A地所有人,而甲与乙有一契约关系,嗣后乙依此契约关系在A地上盖B屋
甲后将土地卖给丙,丙可否诉请乙拆屋还地?
一、甲乙契约关系为租赁
依民法第425条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债权物权化,在无第2项之情形下,
丙不得诉请之。
二、甲乙契约关系为使用借贷
这有争议,实务见解是95年度第16次民事庭会议决议,结论是个案判断,
综合考量。另有认为,依释字第349号意旨,若第三人即丙知悉甲乙间之
关系,则丙不得对乙主张之。
三、甲乙契约关系为买卖
依实务(70台上19)或学说见解,似认为因为债权仅具相对性,所以甲转
卖给丙后,乙不得以对甲之契约关系对抗丙。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6-03-31 23:47:00
无偿小妹重新思考一下大大所举的例子,有个判决可以参考,100台上463但这个判决是以诚信原则来拘束受让人。变成似承认使用借贷可以拘束受让人,妥适与否值得思考
作者: xiouming (..)   2016-04-01 00:14:00
房子有无办保存登记有差吗?
作者: watermom5566 (我是水母)   2016-04-01 00:37:00
可能觉得甲愿意无偿借乙用,他俩关系较密切,尊重一下原本的使用关系。
作者: DizzyDays (瓶子)   2016-04-01 02:27:00
第三种情况变成甲一物二卖了吧 看谁先办好登记(设计上是丙) 乙对甲还有债务不履行等请求权可行使第二种情况有认为使用借贷类推适用让与不破租赁 以及考量直接拆屋的不经济性
作者: alair99 (I think home)   2016-04-01 20:10:00
所以是就经济上考虑吗?买卖可以再向甲请求债务不履行,但是赠与这边房屋拆了就没办法救济了?
作者: DizzyDays (瓶子)   2016-04-02 02:23:00
如果改成第四种情况赠与契约的话 只能说乙太着急吧 还没有移转登记就先盖房子了这时候我认为若考量408条赠与人无条件撤销权意旨 在未履行前乙的着急或许要自行承担但是买卖或赠与的情形下其实和债权物权化没有关联吧 可以再读看看债权物权化的理论基础为何xD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4-02 05:20:00
单以债权来观察不太正确。占有具有公示性,公示加上对于经济弱势的保护,形成425;使用借贷也有占有公示性,但没有后者,所以讨论上比较特别;买卖是完全没有两者的保护法益的债权,当然不会有。要物权化先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概念,公示方法就很重要,349就是这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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