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 关于高员三级民法104年共有申论题

楼主: aa2333611 (傻气)   2016-03-29 22:15:44
甲名下之 A 耕地,由乙、丙共同继承,惟在完成继承登记前,乙即擅自在 A 地上 兴建
违章建筑之 B 屋居住,迄今逾 20 年。试问
1.丙有何请求权得请求乙拆屋还地?
2.乙得否主张依时效取得,请求登记为 A 地之地上权人?
1.我采用民法1151条:在财产分割前,各继承人对财产为公同共有。
以及依民法767请求除去其侵害还有返还全体共有人之部分。如有
侵害其他共有人利益,仍可以依据民法179、184请求应得之利益。
2.我采用民法769条: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占有他人未登记之不动产
二十年者,可以请求登记为所有权人。以及民法772条:前五条之规定,所
有权以外财产权准用之,于已登记不动产,亦同。代表乙可以请求登记为
A地之地上权人。
请问大家一下,我这样引述的法条是否有误??如果有误如何更改??
作者: a00199bcd (落葉~小楓~*)   2016-03-29 22:40:00
828->821->767第二题要引出大法官解释451 291最后补上耕地不适合地上权的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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