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附解除条件撤销原处分?

楼主: allinchaos (啧啧)   2016-02-26 15:28:45
版友好
有个行政法问题请教大家
最近看到一个考题(94初等一般行政)
“原处分机关撤销行政处分之行为,其性质属于?答案是:行政处分”
请问这种行政处分的性质到底算什么?似乎不算授益也不算负担
另外想请问此种行政处分可否依行政程序法93条附解除条件呢?
ex:主管机关对于有食安疑虑产品依食安法予以封存,确认安全无虞后欲撤销原处分
是否可在撤销处分上附解除条件?(如发现其他新事证认仍可能造成食安危害,则此撤销
处分失其效力)
究竟是否可以"附解除条件撤销原处分"呢???
作者: wlf (羽柴孟约)   2016-02-26 16:01:00
附解除条件应该是"废止"原处分,撤销为原处分不合法或不合理
作者: cindycincia (挺柱!!)   2016-02-26 19:26:00
可以 也就是条件成就时 失其效力或生其效力的作法至于你行政处分的问题 要看充分内容处分内容撤销侵益处分 授益 跟撤销授益处分 侵益
作者: damonwhk (Damon)   2016-02-27 05:08:00
可以的。吴庚的举例:申请外劳时,主管机关准其所请,但附带规定于因故停工或于该工程完成百分之八十时,所有工人应解雇遣返,则为附解除条件。抱歉,看错了。没注意到“撤销”两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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