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crate (scrate)
2016-01-03 01:02:32如题,对于否定说的论述卡住,烦请指正
书本上写,否定说认为生父收养非婚生子女后,因有抚育之情事,而依民法1065条第1项
后段,将视为认领,且认领效力按1069条溯及自出生时,导致会违反1073条之1第1款之规
定而使收养无效。
我的困惑点在于,生父收养后,非婚生子女不就依1077条与婚生子女同了吗?既然变成婚
生子女,怎么还可以走认领的体系呢?
不知道哪边观念错误,还请板上高手不吝指正,谢谢
作者: Chaung (健康沙拉霸) 2016-01-03 01:31:00
如果有抚育情形,1065视为认领,这时候非婚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婚生子女自然就不得以收养方式为之,顺序上是生父先有抚育情形,而后为收养,所以先的抚育已经依1065使非婚生为婚生,便不得再收养,应该是这样吧
作者: Chaung (健康沙拉霸) 2016-01-03 01:42:00
林师好像采区分说,要区分此时该子女在法律上是否为他人婚生子女,若为他人婚生子女则生父无法以认领准正方式使该子女成为婚生子女,所以应承认此时可收养,若未为他人婚生子女,自得以认领或准正为之,应该不允许生父为收养行为
我记得之前上课是说,既然为生父,就不能走收养那条路
作者: Chaung (健康沙拉霸) 2016-01-03 08:56:00
收养一般情况应该限于无血缘关系,只是在非婚生子女,为他人婚生子女时林师认为这里应该要广义解释他人子女,让生父得收养
作者:
ssarc (ftb)
2016-01-03 11:11:00生父是抚育,认领,准正,没有收养
戴说认为可以,是觉得能够保护私生子,但可能不合时宜了..
这题只要想侯佩* 她的例子,她妈是第三者,生下她,她爸还需要收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