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刑法 不能未遂之问题

楼主: dontpanic (不自然なガール)   2015-12-22 22:01:36
有关于不能未遂有个问题想请教大家:
97年台上351号中提到具体危险说有举一个例子:
“行为人自信有超能力,持其明知无杀伤力,但外观完好,
足使一般人均误认有杀伤力之手枪杀人”
虽然他是假枪,但客观第三人也难以辨别,会认为足以构成具体危险
所以不成立不能未遂 (??)
我想请问,以此例而言,用“重大无知说”该怎么解呢?
“自信有超能力可以用假枪杀人”,感觉就是重大无知耶,
这样不是就跟具体危险说的结论不同了吗?
我是刑法新手,麻烦各位指点,谢谢><
作者: allen73420 (习惯)   2015-12-22 22:26:00
26条之危险包含对于公共秩序的危险吧(客观上足以使社会大众不安)
楼主: dontpanic (不自然なガール)   2015-12-22 22:41:00
我目前学到的重大无知说判断方式是:行为人与一般人认知的因果律有没有重大差别, 本题有, 所以是不能未遂(?!)
作者: diablo81321 (流月城七杀提督)   2015-12-22 22:48:00
重点在于“客观第三人看起来是真枪”喔...你是要问重大无知跟具体危险的差别
作者: NT500 (生来犯罪人)   2015-12-23 00:39:00
实务采具体危险说,通说采重大无知说,实务和通说的结果不一定会相同,而考试时,许前大法官有提到写实务至少会有基本分,不过是10年前的法学杂志了…
作者: Xabi (keep the faith)   2015-12-23 01:13:00
李允程老师是说以重大无知说包摄 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其有超能其是基于一个完全偏离一般公认之因果关联的想像 乃不能未遂
作者: NT500 (生来犯罪人)   2015-12-23 08:12:00
实务和通说最常见的冲突就是185-4…其他像31I讨论身分犯的间接正犯,实务通说的结论也是不同。
作者: elian761   2015-12-24 00:24:00
考试时,具体危险说比较有"操弄"空间,可以跟重大无知说作出相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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