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104、103年高考法制行政法

楼主: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变好中)   2015-11-30 12:29:00
题目
http://paochen520.pixnet.net/blog/post/61222114
http://paochen520.pixnet.net/blog/post/57990618
劣人作的练习,还请各位大大指教,我知道会被鞭很大。
并非要自以为是、炫学,而是对公法,感到身心俱疲冏。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3LkgrWhXJcARVFKakw1LWpfVFk/view?usp=sharing
我反而觉得高考法制比司律的难写,不知各位大大们的看法?
能否请两年考上法制的大大们,
指教一下我的写法或拟答跟你们所答的,是否架构、内容不同。
我知道考试不可能写出来,这试作是基于我两年考试写的内容再扩写,与当场不同。
主要疑惑如下,疑惑起于我经常判读考点错误,但…考试判读错误就屎定了啊:
(一)
两家的拟答在104年第一题,都是写一段定义+简列要件四点。
但劣人判读考点正是要论其中内容?
(二)
第二题是不是一定要写到组织最适诫命?
因为我一看到两题,就想说见鬼了,詹老师不是出他不再出国考了,
可是两题都是跟他文章有关啊?(虽然也是能一般解是没错。)
像高点的拟答是一般解,保成的拟答不知是哪位老师所解,不过看来也是詹老师学生。
(三)
103年法制第一题,
1、要不要写行政罚两说,之所以疑惑是95 7决,只讲到了行政处分
但…没明讲是不是行政罚
但两家解答好像都因此说他不是行政罚,理由各异,高点有论到实务见解二说。
我疑惑这里是否为考点,要分列两说?
2、要不要写到101年6月政采法决议裁处时效?
3、要不要在这里除了论实务外,一并论两行为并用禁止?
4、第三小题,我的疑问是,实务见解也没讲给付钱是否为行政处分(只讲停止特约是)
那…这样哪来的反面理论之争呢?不管是102判660、决议或草案反面理论
都是立于他是行政处分给付、第127条啊。
5、第四小题的考点到底是什么?
因为诚如两家解答,前面不是行政罚,那就清台了啊,怎么会有考点呢?
我这里犯了职业病,把比例原则拿出来论,不知道是否为画蛇添足,尚请指教。
(四)
103年法制第二题,我觉得妈啊,怎么会考那么难,去年有大大申论30分,
我真是深感佩服,我那时根本看不懂在问啥,只拿了20分…
1、第一小题的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劣人基于职业病,把高点的拟答改作,因为我认为没有构成要件效力啊
and这题跟时点有关吗?单纯疑惑,我没有论。
2、第二小题我职业病更严重了冏…
我看不太懂他要问什么,只看到法院vs行政机关,所以把学实争霸
(96政大陈敏师见解vs林明昕师见解;时点德国两说衍生为我国三说中的后二说之争)
想请益尤其是考上的大大,这到是要看什么鬼
因为两家拟答都直接涵摄下去。
3、我写了很多考题,每次都要头痛,要不要连暂时处分跟再开都写下去。
还请大大们尤其考上或去年考很高的大大们指教。
这里我也走火入魔冏,因为台政北东四校老师讲的都不太一样…
4、最后一小题,保成的拟答认为是构成要件效力,劣人则认为是考事实变更原处分法效
想请益大大们怎么解?
我知道跟各位大大们无交情,厚颜请益,感谢指教大恩。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5-11-30 12:35:00
我觉得不要自称劣人,写本人不是很好吗?
作者: ppingin (唉)   2015-11-30 12:57:00
如果是sinksink大,他认识很多教授,给他们改不就好...
作者: Jeffery71 (南风)   2015-11-30 16:37:00
请教一下,103法制一 (一)2.(3)契约当事人间,采肯定 意思是什么? 另外,"唯"->"惟" "但纵",似乎写"纵"就够"实务见解有认为是,亦有认为否" 这似乎有点多余?我不会去写101.06决议,毕竟法规不同、立法目的不同,这样就写要比照而类推,理由会有点虚
楼主: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变好中)   2015-11-30 17:00:00
感谢j大详细指正,看来我死个性没改,还是爱用唯…契约当事人观之本来是想对照否定说是扯到契约外所有人改成“由契约观之”或“由契约判断”会不会比较好?
作者: Jeffery71 (南风)   2015-11-30 18:18:00
抱歉,刚查了字典,"唯"也有"虽"的意思,是我误会了。还是不太懂,为何由契约判断-->肯定有裁罚性?
楼主: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变好中)   2015-11-30 19:21:00
感谢指正,难怪常被说论述跳跃,因为该段肯否前面是行政罚vs单纯不利处分,所以肯定说可采下应该要后面补一句亦即,依契约观之,停止特约等法效系与违反健保法义务连结,故仍应采肯定说。不不,我被一堆人讲过要用惟,这应该是法律常用语问题。有时考官就是会抓不按常用语写考卷的考生扣点小分,摊手
作者: c5c123 (要收敛的HERO)   2015-11-30 22:21:00
真的不是同一人吗?无论说法的方式、写考卷的格式都一样阿打错,是说话的方式
作者: allen60157 (卡希拉斯)   2015-12-01 12:27:00
你不是sink大吗?笔风超像耶
作者: c5c123 (要收敛的HERO)   2015-12-01 14:35:00
争点有大有小,一定会有比较重要的,或是争议比较多的,这时候,重点就要放在大争点,小争点一笔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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